论行政诉讼调解——调解制度植入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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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 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6 3— 4 9 2 1 ) 4 17 0 2 ( 0 0 0 —叭l —0 4 4
行 政诉 讼调解 , 否作 为一种 制度 安排 , 应 不论 学 界还 是 实 务界 , 存 在着 较 大 争议 。这种 争 议不 论 都 在制度 上是 否作 出安 排 , 都将 持续 下 去 。综 观争 论 的原 因 , 外乎 “ 政权 可 否 处分 ” 行 政权 不 得处 不 行 。“ 分 ” 似乎是 横亘 在我们 面前 的一 座 大 山 。这 座 大 山成 为 肯定 者 的制 高 点 , 成 为否 定 者 攻 取 的对 象 。 , 也
原则 发起挑 战 。一是 , 实上 的调解 已在 法 院行政 审判 中运 用 。法 院在受理 行政 案件 后 , 过 对原 告诉 事 通
状及 相关证 据材 料 、 告 的答辩 及相 关证 据材 料 的审 查 判 断 , 为被 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在事 实 认 定 、 被 认 法 律适 用上存 在一 定 的问题 , 依法 可 以撤销 , 但法 院往 往会 因被 告 的请求 对案 件进 行调处 。一 方 面被 告 书 面或 口头承诺 行 政决定 或行 政处 罚不 予执 行 , 另一 方面要 求 原告撤 回起 诉 。经过 法 院的调 解工 作 , 原告
管理 中已广泛 出现合作、 商形式处分行政权 , 协 行政诉讼 以调 解方式处分行政权 的科 学性不但 大量 出现在相 关 的理论研 究中, 也以各种 方式 出现在 司法实践 中。行政诉讼调解理论的 日趋成熟和社会 的期 盼 , 定会 成为一项
制度安排。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 调解制度 ; 行政权
年 1 月 6日发布《 1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自 , 此确立 了行政诉讼不适用 调解的原则。此后的《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复议条例》 也作了相应规定 , 行政诉讼法》 但《 第六十七条第
收 稿 日期 :叭 0 5 1 2 —0 — 6
作者简介 : 史发忠( 90 ) 男 , 16 一 , 中共襄樊市委党校 , 副教授。 张松郁 ( 92 ) 男 , 16 一 , 湖北省宜城市人 民法 院, 庭长。
其实 , 行政权不得处分 , 应否作为一种制度原则选择, 都有一定 的理论和经验支持。须知, 任何一种理论
都来 自于我 们对社 会 的认知 、 总结 和对 未来 的预见 性思 考 , 而理论永 远 只能 为规律 性 的需要 服务 。当某 种理论 有些 “ 不会 时宜 ” , 时 我们 没有 理 由一 味坚 守 。本文 所 要探 讨 的 问题 是 , 政诉 讼 调 解 应 否作 为 行
认 为权 利并 未被 实质性 损 害而 同意撤 诉 。 以此 撤诉 方 式 而行 实 质 性调 解 的 行政 诉 讼 案件 , 各 地 法 院 在
受理 的行政 案件 中占有 相 当 比例 。二 是 , 最高人 民法 院变相 规定行 政诉 讼可 调解 。2 0 0 8年 1 1日 , 月 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行政诉讼法撤诉若干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 , 人
重庆师 范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2 1 第 4期 0 0年
论 行 政 诉 讼 调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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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植 入 的合理 性






4 10 ) 4 4 0
(. 1 中共襄樊市委 党校 , 湖北 襄樊
4 12 ;. 4 0 12 湖北省 宜城 市人 民法院, 湖北 宜城

要: 行政诉讼 可否调 解, 受制于“ 行政权不得 处分 ” 原理 。随 着现 代行政 管理模 式转 变, 行政权 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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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 规定赔 偿 可 以适 用 调解 。
行政诉 讼 不适用 调解 原则 的确 立与 运用 , 似一 道 坚 冰 , 阻却 着 我 国司法 审判 解决 行 政 争议 的能力 , 也使 得一些 行 政案件 案 了事未 了 。人们 在现 代行政 与 司法 观念 不 断 变化 的引 领 下 , 以各 种 方式 向这 一
我 国的一种 制度性 选择 。


我 国 行 政 诉讼 调 解 实践 和解 机制 , 不管 学界 争论 多 么激 烈 , 中国抑 或 西方 国家 , 在 司法 层 面 和制 都
度层 面进行 有益 的尝试 。
我 国《 政诉讼 法 》90年 1 行 19 0月 1日生效 以前 , 行政诉 讼是 按 照有关 的行 政法 、 经济 法 、 民事诉 讼 《 法 ( 行 ) 及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有关 司法 解释 的有关 规 定 执行 的。虽 然 在相 关 的行政 法 、 济 法 等实 体 试 》 经 法 中没有 规定 行政诉 讼 可 以调 解 , 在 《 但 民事诉 讼法 ( 试行 ) 第 三条第 二款 中规 定 :法律 规定 由人 民法 》 “ 院审理 的行政 案件 , 适用 本法 规定 。 该 法 第六 条 规 定 :人 民法 院审 理 民事 案 件 , 当首 先 进 行 调解 。 ” “ 应 ” 据 此可 以推 论 , 至少 自 18 92年 l 0月 1日到 18 95年 1 间 , 国的行 政诉 讼法 是 可以进 行调解 的 。 0月 我 随着我 国行政 法学 、 行政诉 讼 学 的发展 , 以及行 政 审判 实践 反 映 出来 的 问题 , 最高 人 民法 院 于 18 95
行 政行 为违 法或 者不 当 , 以在 宣告判 决 或者裁 定 前 , 可 建议 被 告改 变其 所 作 的具 体 行 政行 为 ” 。该规 定
中的“ 建议” 显然与《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相 冲突 , 虽然没有明确写明“ 调解 ” 二字 , 但却隐喻着
调解 的精神 。三是 ,09年 6月 2 20 6日, 最高 人 民法 院在 国际金 融危 机 背景 下 , 布 了《 于 当前 形势 下 发 关 做好 行政 审判 工作 的若 干意见 》 。该《 意见》 八 条规定 : … …在 不违 反法 律 规定 的前提 下 , 第 “ 将协 调 、 和 解机 制贯 彻行 政 审判 的庭 前 、 中和庭后 全 过程 。 该规 定 中的 “ 庭 ” 协调 、 和解 ” 用语 虽 与“ 解 ” 调 有别 , 我 但 们不 难看 出 ,协调 ” “ “ 、 和解 ” 含 于调解 , 包 以期 “ 效化解 行 政争议 ” 有 。 调解 机制 引入行 政诉 讼 , 但 我 国的 司法 在大 胆尝 试 , 不 西方不 少 国家也 以各 种方式 进行 制 度 实践 和 司法 实践 。西 方 国家 比较 盛行 的 当属美 国创设 的“ D ” 代性 纠纷解 决 机 制 , 然 很 多纠 纷不 是 通 过 A R替 虽 法 院审判 而是 通过政 府部 门运 用类 似机 制解 决 的 , 但一 个不 争 的事实 是行政 争议 是可 以调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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