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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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类别: • 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
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 考试方式: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 参加考试条件 学历 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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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 医师执业活动。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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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 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 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 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 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
•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 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 人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第61条处理。(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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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 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 批复2004.6.3
• 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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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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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 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 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 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 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 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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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注册内容:执业人姓名、执业机构、执业 地点、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
• 执业地点: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荐 机构,以及登记注册的地址。
• 医师外出会诊,走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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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 2007.7.1
•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 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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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 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 举行一次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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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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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概述 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考核与培训 医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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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法制建设 •执业医师法 1999.5.1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执业医师法》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办法 2007.2.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4.1.1
•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 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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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 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 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 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 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 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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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执业医师 • 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专业技术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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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一、概述
医师的社会责任: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 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 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 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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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 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 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 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 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 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 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 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 和医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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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 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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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执业类别: • 临床 •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 口腔 • 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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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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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邀请医疗机构)拟 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会诊医疗机构)的医 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 邀请函
•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 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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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不得提出会诊邀请情形: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 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 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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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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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 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9.25
• 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 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 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 处理。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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