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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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
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政办发[201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4]12号、1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
征收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