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经济热点问题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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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热点问题分析与讨论
问题分析与事件:
问题之一: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1、问题的提出:总理关注引出“清欠风暴”
2003年10月产24日傍晚,重庆市云阳县龙泉村村民熊德明,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围了一大堆人,然后。

她见到一位她以前在电视上见过的“大人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在犹豫了一会后,熊德明告诉总理,现在农民收入主要*打工,但她爱人李建明有2000多元钱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娃儿们交学费。

总理听后表示:拖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

人群中立即响起热烈的掌声。

当天夜里11时,熊德明和丈夫拿到了拖欠的2240元务工工资。

2003年月日《中国政法报》发表了题为“如果不是总理过问”一文,随后,从中央到地方,全国掀起了一场“清欠风暴”。

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不仅在个体和私营企业村在,在某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

2、问题的原因:
专家分析,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有五点:
一是一些地方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一些房地产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是造成拖欠的重要原因。

二是部分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立项、开工;
三是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导致总包单位无力垫资又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的恶性循环,进而造成民工工资的拖欠;
四是包工头为了自身利益多赚利润,故意拖欠;
五是包工头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民工投诉时缺乏法律依据;另外,不按时发工资也是造成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之一。

3、解决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首先,充分认识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

第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要求。

其次,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

(1)、应该建立一个认定拖欠民工工资的制度。

国家应该制定统一的《民工拖欠工资管理条例》,而不是各地自搞一套;
(2)、要建立民工任职的资质人定,以此遏制我国由于民工进城没有管理造成的巨大浪费;
(3)、要建立劳动合约的认定制度,通过第三者公证,在法院打官司的时候就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要加强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教育,增强其维权观念。

问题之二:土地征用和拆迁问题: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1、问题的提出:
2003年7月《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个拆迁百姓的心里话》,开始了向社会公开拆迁问题的矛盾。

8月22日,南京市民翁彪在玄武区邓俯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了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9月15日,安徽农民朱正亮在天安门前“自焚”。

一时间,媒体哗然,
举国震惊。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随后,中央又派出4路人马,分赴山东、上海、南京、杭州等地,突击调查拆迁问题,为中央最高决策层制定消除动迁纠纷隐患的方案提供参考。

10月产29日,北京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起因野蛮拆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并宣布其中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警方也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政府部门如此作为,尚属首次。

在具体行动展开的同时,制度层面的工作也在跟进。

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修改了有关拆迁的法规,明确规定“补偿金不落实不得拆迁”,“拆迁中不得粗等”,开始把利益的天平倾向弱势的一端。

12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文件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近日,建设部向媒体通报了刚刚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包含6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2、造成拆迁纠纷广泛存在的原因:
一是直接原因,即汹涌的城市化浪潮和近乎疯狂的开发区“圈地运动”,必然使与之相连的“拆迁”成为一个历史现象。

二是根本原因,在于私权和公权的矛盾,即当私权面对公权的时候,总是显得那么的无力和无助。

3、对策
(1)、应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为前提。

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2)、调整和规范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完善和规范相关的制度,对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予以程序化。

(3)、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让权力逐步退出拆迁领域,重新界定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职能,消除以政代法。

从上述两个问题的分析表明:
第一,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我国当前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无法可依现象仍然存在。

(2)、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不高,甚至是执法犯法。

(3)、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强。

科学发展观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对社会发展问题的本质、主体、内涵、规律和目的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深入阐发,回应了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挑战,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继承与创新。

发展本质的新揭示
科学发展观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深刻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内在本质。

唯物史观认为,实践作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双向对象化过程,内含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是人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即追求真理的过程。

二是人类按照自己的利益、需要、目的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即实现价值的过程。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

因而,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阈中,社会发展从本质上看即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内在统一的进程。

一方面,社会发展是社会主体认识和遵循社会客观规律的进程,即合规律的过程。

根据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
最终决定力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又是社会主体满足自身的需要、利益,实现其价值选择的过程,即合乎社会主体目的的进程。

社会历史的内在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并不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预先存在的东西,而是通过社会主体的价值选择活动实现的,是根植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之中的。

因而,科学发展观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对社会发展而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是不可或缺的,仅合规律不合目的,或仅合目的不合规律,都必然导致社会的停滞甚至倒退。

发展主体的新阐述
科学发展观在继承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思想基础上,对社会发展的主体作出了新的论述。

科学发展观提出,发展主体是多层次的,包括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和社会主体。

三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其中,社会主体的价值选择具有最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体的发展、完善,不是损害各个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的发展,而是为各个群体和个体主体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是各个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发展、完善的根本利益所在。

因而,社会的发展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价值创造、价值选择过程。

“以人为本”的“人”,包括一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劳动者。

同时,科学发展观还克服了把发展看成是少数人的发展或忽视后代人的发展的错误认识,提出了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发展主体观。

一方面,各发展主体存在着客观的差异,不可能实行平均发展,但任何个体与群体要达到发展自己的目的,都不能以损害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发展为代价,应倡导与实现代内主体公平发展。

特别是要注意维护欠发达地区和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利益,通过统筹和协调,促进和带动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

另一方面,发展主体还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统一。

人的需要不仅包括当代人的需要,而且包括未来人的需要。

社会发展既为当下所决定,又为未来所决定,而后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人的发展。

所以,必须改善和优化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代际公平发展,确保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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