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差额征税的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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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差额征税的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上海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具体规定了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时期的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例1.上海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该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广告公司支付了该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上海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沪财会[2012]8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它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由于广告业属于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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