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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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文物政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文物政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代替、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时效已过的21件政策性文件宣布废止。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国家文物局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宣布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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