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行为及其调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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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行为及其调控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大学生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由于相应的法治素养的缺乏,导致越来越多的网络失范行为的出现,对于网络环境和自身的发展产生了新的挑战。本文将从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入手,以大学生网络法治素养为切入视角,探索对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调控路径,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行为法治素养行为调控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6-0244-02
根据《第36次中??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名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1.7%。[1]大学生作为网络使用的活跃群体,网络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已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网络行为业已成为大学生重要的行为方式。
一、大学生网络行为调控的意义
众媒时代下,人人都是网络的参与者,其中尤以大学生群体为甚,网络正在全面影响着大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在积极参与网络的行为过程中,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交流
的便捷性,扩大和充实自身的知识面和信息量。通过网络社交,发现和培养兴趣爱好,展示独特的个性。相互间积极进行信息的沟通交流,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可以说,网络是除书本外大学生获取知识,提升自我的一个重要载体和工具。
对于网络在促进大学生自我发展发面的积极意义,是要给予充分的认同和肯定,并积极引导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更好地享受网络发展带来的利好,巩固网络在促进大学生个人发展发面的效果。使网络在培养社会要求的大学生合格人才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但网络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网络世界自身的复杂性以及相应大学生自身法治素养的缺乏,导致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出现了偏离和逾矩。对于大学生的网络失范行为,就必须加以调控和矫正,以减少甚至消除其对大学生成人成才的不利影响。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及其特征
互联网所构织的网络虚拟世界,为大学生展开行为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空间领域,由此产生了网络行为。网络行为是指人们在电子网络空间或者借助网络空间与网络技术实施的具有一定目的和个性特征的行为。其是行为主体有目的地实施(包括思想、意识、情感和技术等因素相结合)活动过程,也包括不同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里的信息信息互动、协调或冲突过程。[2]
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导致大学生的网络活动过程中出现了偏离或逾矩的行为。而衡量失范的界限,包括违反道德规范和违反法律规范等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规范和行
为准则。因此,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即是指大学生在网络活动中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特定的行为准则,使其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出现偏差和逾矩。[3]对网络失范行为的判定,应着重需要把握两个标准和尺度,一是网络行为是否违背和偏离了既有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二则是要看这些行为是否具相应的社会危害性。
大学生网络行为和其他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行为并无
本质上的区别,但其发生的“场域”和展现形态存在差异。行为是人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与现实社会相区别的虚拟社会,网络环境具有复杂性、模糊性、虚拟化以及交互性等特性,使得网络行为具有其独有的特点:
1.自主性特点
网络的虚拟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现实的社会人,只要通过一些符号化的转换,就能使行为人的存在形态由直观的实存状态数字化为非直观的虚拟状态,并通过这个虚拟的身份进行网络行为。这种区别与现实交往的虚拟交流,使交流极为便捷。大学生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分享他人的知识和资源,通过不同的网络社群,培养和展现各自鲜明的个性和独特价值,这极大促进了大学生个性的发展。
2.随意性特点
现实中的人们由于规范的存在,其相应地会对行为进行约束。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身份的匿名使得人们不要担心自我暴露,因而缺乏必要的内省和自我规范的意识。同时,源于社会评价的道德约束力,因行为主体身份的虚拟性而缺乏作用的对象。网络道德和法律约束的缺乏,使得大学生在上网时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无所顾忌地随意为之,缺少内心的自省和社会责任。
3.选择性特点
人的注意力是有一定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会无从选择。网络的数字化和符号化特点,使其能够存储海量的信息。这为大学生获取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容易迷失在庞大的信息之中。面对庞大的网络信息,大学生一方面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去自主选择相应的信息。另一方面,海量的信息又是以碎片化的形式有选择地展现在大学生的面前,导致了信息获取的片面化,容易产生信息的偏见。由于缺乏相应的判断力,常常被信息所误导,造成不当的网络行为。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问题及其原因
1.网络自身的复杂性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其对信息的准入标准和门槛较低。使大量的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呈现在大学生的面前,对大学生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带来不利影响。在这种
环境下,网络的复杂性就容易导致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出现失范。同时,不同的网络主体间为了取得各自的信息话语权,不可避免地进行网络文化的博弈,使得各种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之间激烈地碰撞,这种复杂的态势集中作用于大学生,使得大学生无所适从,陷入困惑,甚至被错误引导。
2.网络立法的不足
网络的虚拟性和复杂性,使得网络空间亟待法律的管理和调控。但法律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使得法律的制定往往赶不上网络本身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的不足,还不能够满足网络管理的需要。现有的网络法律规范大都是禁止性规范和事后救济型的网络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前瞻性和引导性。”[4] 虽然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少,但这些法律的作用对象都相对单一和特定,法律间没有被很好的整合和统一,尚未形成对网络空间的系统全面的法律约束力。这导致不同法律间的“结合部”出现了漏洞,对网络空间的系统全面的法律约束力尚未形成和巩固,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3.大学生网络法治素养的缺乏
面对包罗万象、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大学生往往对网络空间的复杂性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网络的开放性、多样性和虚拟性特征,使其成为不同思想、观点糅杂在一起的复杂信息集合体。面对这样一个复杂多样的空间,大学生往往缺乏理性判断和警惕心理,容易被精心包装的不良信息所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