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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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2002]1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2.10.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

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人[2002]123号)

各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市人事局,以便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本市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

要》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进考录方式,完善考录制度。在招考方式上,改变“千人一卷”的传统模式,在综合考试的基础上,突出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进行岗位专业考试,从“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两方面,把好公务员进口素质关;在录用方式上,变一年一次考试一次录用,为一年一次考试多次录用,不仅给考生提供多次选择用人单位的机会,也使各用人单位在更大的范围内多次动态地选择合适的人才。现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就本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招考对象与报考条件

招考对象为全国普遍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某些紧缺急需的专业性职位,也可面向外省市社会人员招考(招考西部省、区的社会人员,须经该省区的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报考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基础理论扎实,工作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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