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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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条公司对于下属各分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货币资金管理模式,各分店每日经营所实现的现金收入都应缴存于股份公司的银行帐户,由股份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股份公司对各分店实行货币资金定额拨付制度,保证各分店及食品厂帐户日结存余额不超过50万元,以确保正常的营业活动。对于较大项目的支出(譬如承建在建工程、购置固定资产等)直接由股份公司支付或经各分店(分公司)书面申请,由股份公司拨款。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

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具体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见《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原始凭证等。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现金的范围是:(一)办公用品、运杂费等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二)无法通过银行支付的购买农副产品的款项;(三)职工的工资及各项劳保福利费用;(四)差旅费支出;(五)为正常业务而准备的备用金;以上范围以外的货币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司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现金。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凡是能够通过转账结算的,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存入银行,当日下班后发生的现金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保管在保险柜中,第二天早晨及时存入银行。在法定节假日获得的现金,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并在开户行营业后的当天上午立即存入银行。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库存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即不准坐支现金)。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公司的外币现金收入,或以上记帐本位币进行私自兑换。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所属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及限额的追加必须由所属单位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同意后,才能向开户银行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对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完整、正确的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现金支出业务的授权批准人和现金报销的标准,不得越权审批。

对发生的一切库存现金收支凭证(收据、报销发票等)是否合法、合规、准确、完整,财务部须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报销制度的单据,财务部经理、主管会计或库存现金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要求更换及补充。如情节严重,报销人员拒不执行的,可直接向股份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及时、全面、连续、逐笔记录现金收入的来源和现金支出的用途,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发生差错。并同时设置“库存现金总账”。公司如有外币现金,还应对不同的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并进行复币登记。

第二十条现金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根据内部牵制原则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实行内部牵制,钱账分离,杜绝私自挪用库存现金、公款私存和其他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严禁出纳员在保管空白支票的同时,保管与存取现金、进行担保等须用的有关印鉴。另外,公司也不得将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交出纳员一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5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必须有一到二人陪同。根据现金的存取金额的大小,其陪同人数及具体陪同人员由财务部经理临时指定。为安全起见,10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必须由公司派车且有二人在场;5——10万元的现金存取可由公司派车或乘出租车进行现金的存取,但必须有二人在场。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发生被抢劫或被偷、被切换等情况,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如打110),并同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公司严禁有关当事人,行事舞弊,窃取现金。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及悔改态度,将进行通报、降职、降薪、调离、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现金出纳员每天核结、自查外,财务部负责人须定期不定期的对本部出纳员及出纳现金进行盘点,出纳员应主动配合,查后若发现盘盈、盘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公司禁止出纳人员白条顶库。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执行,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采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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