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中国食品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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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中国食品标准法规

中国食品标准法规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而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极大动摇了国人对我国食品安全性和食品标准法规的信心。这篇文章主要分析了国内食品标准法规的现状,并与国际食品标准法规相比较,进而针对如何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和怎样加快与国际标准法规相接轨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意见。

关键词: 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国际

一、食品安全问题

2008年,我国发生了含有“三氯氰胺”奶粉导致婴幼儿童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29万儿童健康受到影响。事件发生以前,有关部门曾经多次对有关奶粉进行检测,结果均合格。合格产品却引起如此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检测的依据—国家婴幼儿奶粉配方标准指标设置不科学。这项标准包含热量,蛋白质,水分和维生素等31项检测指标,但是并没有检测三氯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重要指标。在这次事件以后,监管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且加强了监督力度。通过本次事件,我们清楚地看到了现行标准法规的不足之处,认识到相关职责部门“打补丁”似的进行标准修订是不可行的。

2012年3月,有媒体抽检8大螺旋藻品牌,由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多家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均显示,有6个样品的铅含量严重超标。但随后,国家药监局在3月31日通报:媒体报道的绿A牌螺旋藻精片等产品铅含量在本次监督检查中结果均未超过国家限量标准。在本事件媒体和国家药监局参照的标准均是国家《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但两者对螺旋藻的属性类别存有歧义,因而所采用的标准限量也有差别。媒体选择的判断依据为“一般产品”,规定铅含量不得超过0.5mg/kg,而药监局则采用标准内“其中以藻类和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品和胶囊产品的个别产品,铅含量为2.0mg/kg”。对同一标准,得出不同解读结果,这促使我们不得不对现行标准法规的体系进行进一步思考。比如说,本事件中相关标准里所标示的内容存在歧义,不够清晰。

二、我国食品标准法规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经过不断努力和发展,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补充的较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食品安全标准有效性的提高。

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以前苏联的体系为样板的计划经济体制。巨大繁琐的修订工作量极大地阻滞修订标准的速度,使其滞后于科技进步。其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也无法覆盖所有食品,也无法及时修订所有标准。而且,我国没有食品技术法规,而是用食品强制性标准代替食品技术法规的

功能,没有严格区分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合法理。

三、国际标准法规

(一) 欧盟

欧盟具有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令,指令等并存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新框架。欧盟食品法规标准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科学性强,可操作性强,时效性强等特点。

(二)美国

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该法案将赋予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更多对食品生产商展开调查,跟踪和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执法权力,包括强制回收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有关记录。

(三)日本

日本食品安全体系分为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伴随而生的相关法律的实施令和实施规则。日本法制比较完善,一旦发现某些条款与现实相左或不相适应,即以省令和告示的形式对该条款加以修订。这使得日本食品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而且日本食品标准种类繁多,要求较为具体。

四、如何加快与国际接轨

(一) 各部门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出现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跟目前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有关。因此,应该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合理分工,解决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并且要制定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二) 科学合理地规范食品标准的内容

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合理定位,即:标准的基本内容是对技术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在细节上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指导。使食品安全标准正确引导人们实现技术法规规定的内容,标准的属性应符合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需要。

(三)恢复食品标准的自愿采用性质

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作为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要求,是食品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门槛,对于高于准入门槛的食品标准可采用自愿采纳的原则。标准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可以促进标准的竞争。竞争有利于提高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效率,提高标准的质量,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四) 准确定位食品安全法律,技术法规,食品标准三者之间的功能关系

媒体和第三方组织以及广大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法规的执行。按照我国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由人大制定食品安全法律,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地方,各团体可以制定相应的

食品标准,同时,必须建立层次清晰,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体系和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安洁,杨锐.日本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现状研究.中国标准化(食品安全标准化专栏):23-26.

[2]毕金峰,魏益民,潘家荣.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及其借鉴.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3):11-14.

[3]菁菁.美国食品安全法规进展.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78.

[4]刘录民,侯军岐,董银果.论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改革与食品技术法规建设.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9,9(4),49-52.

[5]陈亚非.我国食品标准急需与国际接轨-谈加入WTO对中国食品标准的影响.中国标准化,2004,57-60.

[6]魏胜娟.国内外食品标签法规标准现状及对策.中国标准导报,20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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