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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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概述
--浅谈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简介
要了解货币政策工具,首先来认识一下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给、银行信用及市场利率等变量的方针、措施的总称。

货币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政策目标、中介指标、操作指标和政策工具。

工具是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

货币政策的作用过程是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控制操作指标和中介指标,最终实现政策目标。

二、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法律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工具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其他政府债券和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运用的工具的规定,这是法律层面上对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解释。

三、种类
根据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常规工具
或称一般性工具,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被称为中央银行的“”。

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

(二)选择工具
常见的主要包括:
①;
②;
③;
(三)补充工具
除以上常规性、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包括:
①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业务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有、、利率限制;
②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宣传等,指导其信用活动,以控制信用,其方式主要有、。

(四)新工具: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和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这四种。

下面我将逐个介绍一下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具体情况
四、央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
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进行控制的制度。

提取的金额被称为存款准备金,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率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

超过法定的准备金叫做超额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

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和超额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

我国的实施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我国现行的,只对存款计提准备金。

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谓一般存款是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投资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等集体金融组织吸收的各项存款。

(3)规定和调整率的机构。

国家授权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并根据放松或的需要进行调整,并组织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尽管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的工具,在货币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这项政策工具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

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所带来的效果非常强烈,中央银行难以确定调整准备金率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因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宜随时调整,不能作为中央银行每日控制货币供应状况的工具。

而且在中央银行提高准备金比率时,没有足够超额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必然会被迫出售其,或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者是立即收回放出的款项等,这些措施都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工作压力。

所以,中央银行一般不喜欢对率经常予以变动,并且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提高之前,会事先通知商业银行,这样会使得这项工具效果更平稳一些。

(2)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货币乘数及社会的均有较强烈的影响,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显着的影响,因而存款准备金率有固定化倾向。

(3)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各类银行和和地区银行的影响也不一致。

由于超额准备金并不是平均分布在各家银行,而且银行的规模大小有差别,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银行类别各异,因此,率“一刀切”式的变动对各家银行的影响就不一致。

对于这一局限性,我后面将讲到我国存款准备金历史演变,04年央行推出了以及去年出现的定向降准,都有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到了1998年,随着中国经济形式的变化和银行体制改革的推进,当时的出现了不少缺陷,必须进行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从 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率从13%下调到8%,超额准备金及超额准备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从2004年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

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制约资本充足率不足且资产质量不高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

再看一下今年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情况,今年分别于2月5日、4月20日、6月28日三次降准,其中涉及定向降准,所谓定向降准:就是针对某金融领域或金融行业进行的一次央行货币政策调整,目的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定向降准’属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正向激励举措,与‘全面降准’相比,它更具有针对性,有利于将金融资源更好地投放到“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

此举既能增加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又能降低“三农”、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稳增长作用,从而在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协同并进中稳增长。

目前在我营业网点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法人金融机构有6家,分别是河北银行、汇融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建投财务公司、河钢财务公司和冀中能源财务公司。

河北银行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汇融和金融租赁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几家财务公司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所谓利息,是指货币所有者因贷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报酬。

而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我国的利率分三种: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
第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商业银行利率;
第三,金融市场的利率,称为。

其中,基准利率是核心,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作用,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

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影响商业银行借入中央银行,以达到抑制或刺激对的需求,导致信贷总量或的收缩或扩张。

基准利率是我国中央银行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基准利率的依据只能是货币政策目标。

当政策目标重点发生变化时,利率作为政策工具也应随之变化。

不同的利率水平体现不同的政策要求,当政策重点放在稳定货币时,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该适时调高,以抑制过热的需求;相反,则应该适时调低。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的一种。

再贴现政策的作用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变更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供求的过程。

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使之高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上升,这就必然减少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这使商业银行的相应缩减。

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就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也就缩减了市场的货币供应量。

随着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缩减,紧俏,市场利率也相应上升,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就相对减少。

而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贴现利率,使其低于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降低,这就必然增加其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再贴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增加,这就必然会使其扩大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导致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

随着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松动,筹资较易,市场利率相应降低,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尽管从理论上来说,能够发挥很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
(1)从控制来看,再贴现政策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

首先,中央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商业银行是否愿意到中央银行申请,或再贴现多少,决定于商业银行自身。

其次,如商业银行都依赖于中央银行再贴现,就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压力,从而会削弱其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能力。

再次,高低有限度。

在经济繁荣或时期,再贴现率无论高低,都无法限制或阻止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这也使得中央银行难以有效地控制。

(2)从对利率的影响看,调整再贴现利率,通常并不能改变利率的结构,而只能影响利率水平。

(3)就其弹性而言,是缺乏弹性的。

一方面,再贴现率的随时调整,通常会引起市场利率的经常性波动,这会使企业和商业银行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再贴现率不随时调整,又不利于中央银行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

因此,再贴现政策的弹性是很小的。

我国再贴现政策历史演变:
中国再贴现政策的发展是建立在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上的。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用搞好经济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着手研究问题,并决定先在两个区办事处试点。

试点成功之后,经过几年的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并决定从1985年起在全国开展这项业务。

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始着手开展再贴现业务,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

1986年人民银行又颁布了《试行办法》,开始对专业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

198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的结算、承兑、贴现、再贴现的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手续作了明确的规定。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994年,人民银行先后颁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和《商业汇票办法》,提出要加强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对于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过去的信贷规模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贴现等手段的间接控制,减少,增加再贴现和抵押贷款。

同时,人民银行也开始将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加以运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贴现政策已真正开始作为工具在控制、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995年《票据法》的颁布,对于票据的推广使用以及贴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8年后,再贴现业务真正迎来全面发展和深化的阶段,1998年3月,改革的确定方式,与脱钩,单独发布再贴现率,使之首次成为基准利率,强化了再贴现率的信号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和发展,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支持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月决定组织建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2009年10月28日建成投入运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是我国、电子化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现代化基本建成,标志着我国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对促进电子商务和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业务提供安全高效、互联互通、标准统一、方便快捷的多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与现行纸质相比,其最大的特性就是签发和流转都采取电子化方式,以来完成。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将从根本上解决纸质商业汇票效率低下、、风险较大等问题。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对企业、商业银行、和的发展意义重大。

对企业来说,不仅提供了纸质票据的所有功能,更重要的是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资金在途时间大大缩短,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高。

对商业银行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不但使能够实现实时、跨地区流通使用,而且节省了纸基的,节约票据印制成本,降低票据保管成本,规避票据遗失风险,增强了业务的安全性,加快了结算速度,从而有效提高银行的效率。

对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将使中央银行成为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一个经常性交易主体,未来可能成为中央银行的一个主要手段,增加中央银行操作的弹性和力度,提高中央银行调控的能力,畅通。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央银行能够全面监测各种票据行为,准确了解资金流量流向,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目前在我营业网点开立再贴现账户的金融机构有19家,可以办理回购式纸质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和电子商业汇票再帖现业务。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主要之一。

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尤其是在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贷款是一个大项目,它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的职能作用。

中央银行的贷款对维护的安全、执行、抑制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说来,再贷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第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和发生变化。

例如,当中央银行要收缩银根实行紧缩政策时,它可以提高利率,减少基础货币的投放量,增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抑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第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利率时,表明中央银行对通货膨胀的进展发出了警告,使厂商慎重从事进一步的投资扩张;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利率时,则表示在中央银行看来通货膨胀已经缓和,这样就会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作用。

我国主要有以下内容:
(1)的条件和期限。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2)的发放和收回。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注明借款用途,说明借款原因,讲清资金运用状况,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据经济发展、松紧和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种类和。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期限管理,贷款到期必须收回。

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的,人民银行有权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户扣收。

(3)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定期检查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情况。

对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或投向不合理等情况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纠正不力的,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该行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对该行的贷款,并建议其上级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买卖国债、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和外汇的活动。

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的一种基本工具。

中央银行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意味着进行基础货币的吞吐,可以达到增加或减少的目的。

当金融市场上资金缺乏时,中央银行就通过买进有价证券,向社会投入一笔基础货币。

这些基础货币如果是流入社会大众手中,则会直接地增加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如果是流入商业银行,则会引起信用的扩张和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增加。

相反,当金融市场上游资泛滥、货币过多时,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卖出,无论这些证券是由商业银行购买,不定期是由其他部门购买,总会有相应数量的基础货币流回,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和货币供应量的减少。

中央银行就是通过公开市场上的证券买卖活动,以达到扩张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具是国债、其他、金融债券和外汇,主要是外汇。

就国债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以买卖国债的形式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商业银行的,进而影响的减少变化。

人民银行在国债市场进行,买卖的对象不是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而是国债。

国债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务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就外汇而言,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成立,统一的外汇市场已经形成,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数额较大,人民银行通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同样会起到吞吐基础货币的作用。

公开市场政策已成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最重要的工具。

其优点在于:(1)中央银行能通过此项政策工具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的状况,从而直接影响市场。

(2)运用的主动权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

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选择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各种债券的时间、地点、种类及数量,而无须像那样,中央银行只能用变动贷款条件或的间接方式鼓励或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行为,也无须考虑商业银行是否配合。

(3)公开市场上中央银行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规模可大可小,交易方法及步骤都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这样更能保证准备金比率调整的准确性,也能比较准确地调控。

(4)不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及再贴现率手段那样,具有很大的行为惯性。

在中央银行根据市场行情认为有必要调节方向时,转变业务有很大的灵活性。

(5)中央银行可以运用公开市场政策,进行经常性、连续性的操作。

(6)金融市场情况一旦发生变化,中央银行能迅速改变其操作,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

(六)央行创设的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常备借贷便利)
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

所谓常备借贷便利就是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流动性需求,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向中央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一种更加直接的融资方式。

它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

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

期限为1-3个月。

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

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主要特点:
1、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申请常备借贷便利;
2、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
3、常备借贷便利的交易对手覆盖面广,通常覆盖存款金融机构。

(中期结构便利/中期借贷便利)
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了中期借贷便利(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MLF)。

中期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提供中期基础货币的,对象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并需提供、、、高等级等优质债券作为合格质押品。

它跟SLF也就是常备借贷便利很类似,都是让商业银行提交一部分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并且给这个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最大的区别是MLF借款的期限要比短期的要稍微长一些,而且临近到期的时候可能会重新约定的一个利率,就是说获得MLF这个商业银行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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