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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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18
【实施日期】2003.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政务大厅去年底开业以来,总体运行情况正常,各项业务顺利过渡,实现了良好平稳开局,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同时,在运行中也出现和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务大厅的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办好省政务大厅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设省政务大厅,是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施政方针和推进跨越式发展的重大
举措。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省政务大厅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省政务大厅的有关问题,同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密切配合,把省政务大厅办好。
二、进一步规范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明确要求,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社会、群众、企业、团体和下级政府、部门申报,由省直部门受理办理或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入大厅集中办理。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经过清理、确定保留、现行有效”的原则,进一步对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规范,做到该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高效运行。
为确保进厅项目落实,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要会同省监察厅,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该进不进、进入大厅后继续在原单位受理的,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吉办发〔2002〕29号),严肃追究责任。
三、改进和完善进厅项目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