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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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22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 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 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 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 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 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 1.5万元。”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所以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14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他组织?
自然人?
15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
20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 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 担连带民事责任,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 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
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19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 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 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利、履行劳动义务。
问:高延民是否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18
▲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担保: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产保 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的行为。
民法总论
1
2
课程体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3
课程考核
总成绩 (100分)
平时成绩:
课堂笔记(10%) 平时作业(10%) 课程论文(10%)
期末考试:闭卷(70%)
9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物权法
公司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10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
梯》提出的。《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 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 取得法三编。 • 2、德国式 •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 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 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
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ຫໍສະໝຸດ Baidu益,
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
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
回起诉。
21
4
宪法
保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限权: 国家机构的权力
5
法理学
法的起源 法的价值 法的本体 法的运行 法与社会
法的概念 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6
思考?
• 将法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 • 为什么民商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 • 民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 生,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 考成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 有报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 院在该省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 退掉陈某和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 试4+),录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 口试5)。
7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 • 第七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8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案由:原告与被告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 峰岩为该行合同制干部。依照该行规定,被聘人要为自己 确立经济担保人,高延民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同意作 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依照规定,担保人有 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 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聘用后,被担 保人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取出并携款潜逃。
11
《民法典》本质是什么? 中国有没有民法的法统? 建国以来几次起草《民法典》的过程? 我国《民法通则》的出台背景?
12
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
民法
是什么
民法学
为什么
民事 法规
民法 教材
13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首先要面对就是其调 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为它们是区分不同部门法 的基础。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16
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调整对象 的本质特点和前提
第一,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 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第二,适用规则的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的平等。
• 民法强调主体平等关系的意义: 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排除在民法调
整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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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人事保证合同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之行诉被告高延民担保 合同纠纷,向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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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 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 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 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 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 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 1.5万元。”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所以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14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他组织?
自然人?
15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
20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 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 担连带民事责任,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 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
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19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 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 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利、履行劳动义务。
问:高延民是否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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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担保: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产保 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的行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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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体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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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
总成绩 (100分)
平时成绩:
课堂笔记(10%) 平时作业(10%) 课程论文(10%)
期末考试:闭卷(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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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物权法
公司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10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
梯》提出的。《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 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 取得法三编。 • 2、德国式 •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 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 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
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ຫໍສະໝຸດ Baidu益,
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
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
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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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保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限权: 国家机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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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起源 法的价值 法的本体 法的运行 法与社会
法的概念 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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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将法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 • 为什么民商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 • 民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 生,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 考成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 有报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 院在该省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 退掉陈某和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 试4+),录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 口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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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 • 第七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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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案由:原告与被告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 峰岩为该行合同制干部。依照该行规定,被聘人要为自己 确立经济担保人,高延民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同意作 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依照规定,担保人有 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 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聘用后,被担 保人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取出并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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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本质是什么? 中国有没有民法的法统? 建国以来几次起草《民法典》的过程? 我国《民法通则》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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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
民法
是什么
民法学
为什么
民事 法规
民法 教材
13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首先要面对就是其调 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为它们是区分不同部门法 的基础。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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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调整对象 的本质特点和前提
第一,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 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第二,适用规则的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的平等。
• 民法强调主体平等关系的意义: 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排除在民法调
整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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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人事保证合同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之行诉被告高延民担保 合同纠纷,向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