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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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建发[1998]47号 1998年5月28日)

现将《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省建设委员会1993年7月30日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为依据,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区、各类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重点地段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应以实施总体规划为目的,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为重点,强化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衔接;编制工作要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在具有完备的基础资料条件下进行。规划的编制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应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综合考虑形体环境及经济、社会等因素,选择科学的决策方法和决策内容,运用控制的手段,确定城市的建设目标。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章 编制程序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包括四个基本阶段:调查研究、方案制定、成果编制、成果论证。
第八条 调查研究应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踏勘现场、核对现状图。一般可从用地结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筑质量、景观风貌和建筑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确

定规划目标和指导思想,对城市功能结构、建筑空间、景观环境等方面规划控制进行研究。
第九条 方案制定包括拟定规划方案、确定控制指标,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征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城市居民、规划管理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直至方案确定。
第十条 成果编制包括绘制成果图和编制有关的规划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成果论证。成果完成后应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技术文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必要文件,规划范围的区域位置、用地性质、地位、作用及相互影响等。
第十三条 准确反映近期现状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10000~1:20000。
第十四条 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现状资料,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规划范围用地的拨地红线图,及周围的用地情况。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第十六条 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各类建筑的分布、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建筑层数、建筑密度以及所在城市和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包括行政、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生活福利等建设的分布情况、及用地面积、建设面积、建筑层数和质量等。
第十八条 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九条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所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益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第二十条 环境质量现状资料。
第二十一条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和城市历史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规划建设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规划单元,即规划任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单元一般应控制在50~100公顷。
第二十四条 规划用地细分:可根据规划用地的情况、新区或旧区、面积大小等因素,采用“区———片———块或片———块”逐级划分的方法完成,同时编排序码。编号方法可结合图纸按自上而上、由左至右的顺序有规划地进行,基本地块编号表达要考虑到输入计算机的要求,以方便规划管理。“区”、“片”的划分可依据城市用地的组织结构、天然界线、人工界线、行政管理组织状况、区划结构及未来的建设内容进行划分。“块”即基本地块的划分,既要考虑到现状情况,又要考虑到未来建设的可能。
第二十五条 基本地

块划分原则:
(一)尽量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二)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限。
(三)以城市道路、街道、河流等作为地块的界线,局部也可以围墙为界。
(四)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五)有利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六)满足标准厂户、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城市设计需要。
(七)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街道和消防通道等要求。
(八)统一开发成片建设的地块宜大,零星开的地块宜小。
第二十六条 基本地块控制规划:一般宜控制在1公顷以内,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第二十七条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小区级以上道路(≥15米)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第二十八条 用地分类、代码按照国际《GBJ137—90》中的分类规划,分至小类。
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以图例符号表示。其图例符号见附表4。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区、小区、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按照国际《GB50180—93》规定执行。
其他生活区、商住区、综合区等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居住人口数配套设置,其控制指标可参照国标相应指标适当酌减。
第三十条 工业区、仓储区等公共服务设施宜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设置,设置项目、规模视需要而定。如生产中心配建供电、供气等设施,服务中心配建单身公寓、餐饮、医疗、服务部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土地分等定级
(一)依土地使用性质、区位条件等因素分为三类六级:
1.1类:商业(含商)用地;
2.Ⅱ类:居住用地;
3.Ⅲ类:工业及其它用地;4.各类再按共位因素细分为1、2级,表示形式为:Ⅰ
1
、Ⅰ
2
、Ⅱ
1
、Ⅱ
2
、Ⅲ
1
、Ⅲ
2
。(二)决定土地分级定级应考虑如下因素:1.工商效益、服务性质、等级规模、人流聚集效益、离各级中心距离等;2.交通条件:道路等级、交通通达性、交通距离等。3.服务设施条件: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娱设施等配套程度;4.建筑密度、空地率、污染源(含噪音)影响程序等。(三)分类定级:1.Ⅰ类(商业、商住用地):沿各类城市道路或位于商业街、群内其集聚效益好的为1级,次之为2级。;
2.Ⅱ类(居住用地):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居住性质、服务设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较优者为1级,次之为2级。如:按居住性质评价;低层别墅与多层住宅之间、住宅小区

与商住之间、一般住宅与保留的市政设施较差的农村居民点之间,前者为1级、后者为2级。
3.Ⅲ类(工业及其它用地):根据其相应区位的适合度差异进行划分,高者为1级、次之为2级。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三十二条 确定规划控制用地范围,论证规划用地在城市总体(包括分区)规划中的性质及其与周围城市环境的相互关系,分析现状人口、用地、建筑、道路等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组织用地功能布局及空间结构,提出控制规划要点。
第三十三条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用地性质、确定地块划分,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第三十四条 确定各地块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引导性指标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一)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及其它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二)引导性指标包括:允许居住人口、建筑体系、建筑形式、建筑色彩、风格要求、环境要求等。
第三十五条 确定规划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等级、规模、分布位置等。
第三十六条 确定规划范围内道路网结构、主次干路和支路走向,红线位置、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标高、坡高、坡长、地块控制标高、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
第三十七条 确定绿地系统规划、提出绿化配置要求。
第三十八条 提出城市设计原则、构思及导向性空间形体设计。
第三十九条 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位置、用地界线。
(一)确定输配水、排水管网规划原则、布置方式、排水体制、管径、给排水设施及规模。
(二)确定电力、电信等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三)确定热力、燃气等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第四十一条 防灾规划、人防规划及环卫规划。
第六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形式与深度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形式分为规划文件和图纸两部分,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经当地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规划文本内容(一)制定规划文本的原则:制定规划的背景、依据、规划原则和目标,规划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定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

权限。(二)用地规划:1.规划结构与功能组织;2.各类用地布置;3.各类用地平衡表;(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公共设施的分级、配置、布局、规模及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四)道路交通规划:1.道路网结构及道路交通组织;2.道路等级划分及红线宽度规定;3.交通设施规划。(五)绿地系统规划:1.绿地组成与分布;2.绿化配置;3.各类各级绿地指标。(六)地块划分和用地性质。1.地块划分原则;2.各地块界线划分;3.地块规模及数量;4.确定各类地块使用性质。(七)各项地块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1.规定性指标为:(1)用地性质;(2)地块面积;(3)建筑密度;(4)容积率;(5)绿地率;(6)建筑控制高度;(7)主要出入口方位;(8)停车泊位;(9)建筑后退红线距离;(10)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2.引导性指标:(1)允许居住人口;(2)建筑体量控制;(3)建筑体型、形式、风格要求;(4)建筑色彩要求;(5)环境要求;(6)规划控制要求点。(八)竖向规划:1.竖向及标高确定;2.排水方向及坡度的确定;3.土方量估算。(九)工程设施规划:1.给水排水规划:总量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置、管网敷设方式、管径及消防建设规划。2.电力电讯规划:总量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置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3.供热与燃气规划:热源确定、负荷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置及管线敷设。4.管线综合规划。5.环卫设施及控制要求。6.防灾和人防设施的配置和控制要求。(十)城市设计原则及构思:城市景观设计、风貌规划、城市空间组织、环境控制要求、高层建筑控制、标志物控制、重点地段意向设计构思等。(十一)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规定:1.各类使用性质用地适建要求、列出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2.建筑间距规定;3.建筑物退让规定;4.相邻地段建筑物控制规定;5.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管理规定;6.容积率奖励与补偿规定;7.规划实施步聚。(十二)附则。
第四十四条 规划附件(一)规划说明书:重点解释说明现状分析、规划原则及目标、规划设计构思、名词说明、控制指标确定的依据、特殊地段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内容的说明及规划实施建设等。(二)基础资料汇编;详尽列出对规划编制有重大影响的资料,其它资料列出名目以备核查。
第四十五条 控制性规划图纸内容(一)区位分析图:表示规划用地与城市及周围环境的关系。图纸比例自定。(二)现状图、表示现状用地地形、地貌,各类用地性质,建筑质量与环境分析,主要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分布、规划、等级。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三)土地利用规划图:表示各类规划用地使用性质、范围、用地分类,按照国标《GBJ137—90》:旧城改造和城市重点地段用地分

类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一般地段中、小类相结合。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四)道路交通规划图:表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线型、走向,主要道路横断面、控制点坐标、标高,停车场及其它交通设施位置、用地界线。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五)各项工程管线及管线综合规划图:表示各项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标高及各类工程设施用地界线。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六)控制性规划图则:表示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地块划分界线、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根据规划范围用地规模的大小可分为总图则和分图则。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七)重点地段规划设计导向图:表达城市设计构思、控制建筑、环境与空间形态、检验与调整地块规划指标、落实重要公共设施布局。图纸比例自定。
第四十六条 根据规划地段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选择完成以下图纸
(一)规划结构图:体现城市设计构思、表达用地功能结构、空间环境组织及景观特色等。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表示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三)绿地系统规划图:表示规划范围绿地系统分类、分级与布局,绿地与其它各类用地的关系。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四)竖向规划图:标注路段长度、坡度、坡向、交叉口及变坡点标高、地块控制标高、地面排水方向及挡土墙位置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编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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