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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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09-10
【实施时间】2010-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