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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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

一、就业歧视的各种表现

长期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一个非常客观的事实就是,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现实也确实是如此,不管在公职领域,还是在非公职领域,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令求职者望而生畏。

(一)身份歧视

身份,“是指人先天或后天获得的某种特征,即人的自然或社会性的属性,如社会阶层、性别、民族、出生地等。”身份歧视,就是以公民的身份为分类基础,在制定招聘条件、录用员工或在工作中对具有某种特定特征的人群实行歧视,如户籍歧视,地域歧视。我国长期以来区别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并对持不同户口的公民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样,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就受到种种就业歧视,这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事实了。在公职领域,身份歧视也屡见不鲜: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很多都要求具有本地户口。身份歧视还包括地域歧视,比如说2009年起一些地方排斥“河南人”的现象、用人单位公开宣称不招聘江西人、湖南人,这些都属于地域歧视。

(二)年龄歧视

近年来,在国内报纸、杂志及人才市场的招聘广告中,年龄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是女性,年龄在30岁以下;招聘部门经理职位一般都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招聘雇员时一般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而在IT行业“35岁以下”已经成了行业内公开的秘密。目前,我国有关劳动法律只规定了录用人员年龄的上限和下限,用人单位则可以在这个范围内任意决定招收的年龄阶段。于是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录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求职者年龄若是超过35岁便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2006年,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在当年报名考试中央、国家机关职位时因为年龄超过35岁而被拒绝。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大量各方面都优秀的人才一,只因年龄偏大而连报名的机会都没有。

(三)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就是基于男女的性别差异而对求职者或员工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性别歧视包括对女性的歧视和对男性的歧视。性别歧视为各种就业歧视中历史最长、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即便当性别差异对工作岗位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公然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规定“限男性”或“男性优先”;至于隐形的性别歧视则更为普遍,如男女同工不同酬,女性职员退休年龄比男性早等等。对女性歧视的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玻璃天花板”现象。汉默维兹与谢尔哈德在《华尔街日报》的一篇有关企业妇女的报告中创造了“玻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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