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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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顺政发[2013]2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6月14日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区科委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一次。由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区科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研提复审意见,提交评委会。

第五条奖励范围: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进行技术创新或专利发明,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业、农业领域转化、推广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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