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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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Ⅱ)

关键词 (Ⅱ)

引言 (1)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梳理 (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4)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现状 (4)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的不足 (5)

1、缺乏多形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 (5)

2、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 (5)

3、缺乏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6)

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 (7)

(一)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 (7)

(二)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程序 (7)

(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 (8)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摘要

文章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梳理,分析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还存在如下不足:缺乏多形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和缺乏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包括: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程序和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制度;夫妻财产纠纷

Abstract

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history of the promiss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alyzes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stipulated spouse proper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China's curren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still exists the following problems: lack of multiple forms of agreed property system type, the lack of agreed property agreement alteration and cancellation procedure and the lack of agreement the system of public property. Finally this paper improve the agreement property system, matrimonial include: adding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type, provisions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hanges the cancellation procedur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of the publicity system.

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isputes

引言

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每个社会个体的切身利益。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等原因,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上较为薄弱,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此次修改顺应了身份关系渐趋弱化,财产关系渐趋增强的现代社会中,个性张扬和追求自身价值的需求,反映了法律对民事主体意愿和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符合市民社会司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婚姻当事人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财产制处理夫妻财产关系,适应了我国社会、家庭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夫妻财产纠纷,引导人们建立互爱、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对《婚姻法》修正案予以肯定和高度评价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意识到,现行夫妻财产制依然存在若干缺陷,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急需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以期发挥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梳理

我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统治者主要采用礼与法并重的手段调整婚姻家庭,以维护大家庭的统一。在宗法家族制度下,家庭利益高于夫妻利益,所谓“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①”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只有家庭财产而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家庭财产权集中在家长一人之手,“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②”家长不但可以支配家庭财产,而且在观念上妻子也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甚至可以买卖。从夫妻关系看,古代礼法规定“夫为妻纲”,夫尊妻卑,夫妻间是主从关系,妻子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人格被丈夫吸收,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妻子的陪嫁妆奁或受赠财物均由夫家家长支配。正如《礼记·内则》所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如果已婚妇女有私财,则构成“七出”中的“窃盗”,将被认为是“反义”而被出之。

封建法律承认女子因继承可以有私财,对陪嫁妆奁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但是规定女子改嫁时,这些财产须由夫家处理。如宋“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务,兄弟

①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 年1月版,79

②曹诗权、孟令志,《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3

均分,妻家所得财产不在分限。”《清律例》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到民国时期,我国开始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这一规定出现在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其中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法定财产制采用联合财产制,约定财产制采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类型。至此,婚姻家庭法实现了由古代型向向近代的转型。

根据1930年民法的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须于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当中选择其一;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时中国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妇女仍受夫权统治,没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财产,传统的聘娶婚姻仍占主导地位,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当时并为能真正实现。1985年,台湾当局修改了民法亲属编,删除了统一财产制,将约定财产制简化称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①。在民主革命时间时期,我国的革命根据地立法对夫妻财产关系采用共同共有原则,即将夫妻财产融于家庭财产之中的共同共有。如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17条规定:“婚姻满意念,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后来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规定了特有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新中国婚姻法。受前苏联的立法影响,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做出明文规定。该部《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根据中央人民政法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家庭财产不外下列三种:1、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或赠与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夫妻能“真正平等的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两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也就是说,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是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平等的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这是考虑到我国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是以一般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的传统而制定的。它既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又区别于封建法律否定妻子财产所有权及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立法限制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法律,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①吴小瑛:《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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