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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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法的人性化

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08法学班李军言

摘要: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和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增强,社会对执法工作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执法观念和执法行为模式越来越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因此,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等执法理念和要求逐渐为各级执法机关所认可和接受,加强对新型执法理念的研究和挖掘,对于我们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推进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人性化执法;立法保障;以人为本;改进建议

一、引言

二、人性化执法的定义

(一)人性化执法形成历史背景及认识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封建主义遗留精华与糟粕并存,两千多年来,宗法血缘、等级特权、漠视人权、刑讯逼供、重实体轻程序等封建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模式和司法体制遗祸无穷,给旧中国广大人民套上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桎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崭新的司法体制日益朝着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方向迈进,特别是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载入宪法,这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正式上升为最根本的执法指导思想。

人性化执法是一个时期以来学界和政界高频率使用和讨论的话题,也是一个存在诸多争议的话题,这种争议首先表现在对人性化执法概念的认识上。有的学者对人性化执法提出严厉的批评,认为人性化执法反映了对法治和执法的误读,反映了长期以来执法过程存在的瑕疵,人性化是法律自身的原有之意,这种提法有可能助长“人情化执法”的弊端。也有学者对人性化执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理论界对“人性化执法”的含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最有权威的当属李龙教授和其学生杜晓成提出的: 人性化执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它集中表现为人文关怀,表现为理解、宽容、尊重、关爱[1]。

(二)人性化执法的含义

那么,人性化的含义也就显而易见,是指使事物合乎人性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和协调人性的冲突。它要求以人为中心,以维护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准则,满足

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将服务于人作为其价值导向,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第一,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第二,理解人的正常理性和情感;第三,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健康全面地发展;第四,把人不仅仅当作个体的人,还将人与群体、社会和环境联系起来;第五,人是目的,不是手段[2]。

二、人性化执法的方式和价值取向

人性化执法的方式就是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指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其真实的个人生活的关怀。马克思曾指出: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生存的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现行法的支配。”[3]

在法律与人的关系上,人始终是目的,人权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价值的主体也是人。人既是主体,也是目的,离开了对人的关怀,法律缺少亲和力,也必然没有生命力,正如“现代社会,为了不使法律成为暴政的工具,人格化的法律必须有自己的价值追求。而亲和力正是法律人格化最为外在的体现,它是法实现自己价值追求的源动力,也是法得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精神源泉。”在维护法律自身的权威性的同时,如果不顾道德,伦理、习俗、人性等的作用和影响,法律自身的权威也会削弱,这些元素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中的伦理因素从来都未曾排除出去过。”现代社会法律越来越突显人性化,有它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也有它的深远意义。法律是关于人的事业,永远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人类文明却体现在道德,伦理,习俗,人的情感、理性和需求等各种人性化元素上,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与之紧密的结合并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人性化的法律具有亲和力,民众愿意接近,愿意了解,进而遵守并内化到自己的内心,人心会因此更加的和谐,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和实现法的价值。

行政执法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执法的态度、执法的方式和执法的效果。人性化执法正是以“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基础的。所谓人权就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重要而又如此容易受到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权力的侵犯,因此近代以来的立宪国家往往通过宪法或宪法判例

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根本体现,以人为本也是一切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革命导师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到,“代替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些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即一切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还是作为主体的人及其个性发展,为人的尊严和个性发展提供各种条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胡锦涛同志也曾对以人为本作了权威性解释: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4]

三、实践人性化执法的条件

实践“人性化执法”,目前,我们的管理工作者和执法工作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人性化立法,实现法律规则性和法律价值性的统一。就“人性化执法”而言,“人性化”立法是前提和基础,只有所执之“法”具有“人性化”内容,才能为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提供依据和保障。人性化立法就是要将法律的规则性和法律的价值性统一起来。作为规则体系,法律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作为价值体系,法律“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永恒价值诉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与宽容等等世道人心的常识、常理、常情,熔铸于规则之身。”现行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早已融入了法律的价值性成分。但中国现行的有些法律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缺少对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和利益的尊重,加之法律制度不完善,就将“人性化执法”寄希望于执法人员个人的修养水平。如果“人性化”执法成为一种个人行为,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就难以体现普遍的实践价值。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2,“人性化执法”应具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运用条款适当、程序合法。近日乘车时听交通电台播报超速问题,有群众立即打来电话反映,某地高速公路上某地段限速30 公里,中间又有一下坡,几乎所有车辆到这下坡地段都要超速,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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