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公告送达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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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为90日

【篇一:公告方式送达不适用诉前保全裁定】

司法运行中人民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送达裁定书时会遇

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就能否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实践中形成

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

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

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一条规定适用所有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文

书送达,诉前保全也不例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前保全裁定不

适用公告送达,只适用直接送达和留置方式送达。理由是:诉前保

全裁定书确属广义的诉讼文书范畴,从民事诉讼程序送达章、节、

法条与其他法条表面关系看,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似乎可

以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在程序操作过程中则会出现程序碰撞,从而降低程序安定性和运作效率。

首先,从送达程序的生效要件看,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

条规定实施保全措施,如果公告送达,需经过公告后六十日保全裁

定才能生效。倘若诉前保全实施公告送达就出现一个程序问题,即

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规定中的“采取保

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是指送达保全裁定书后十五日,还是在作

出裁定书后实际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之后十五日内起诉呢?从字义上理解应该是送达了裁定书并实施了

具体的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换句话说,是保全裁定公告送达期满

后十五日内。无论是哪个十五日内起诉都不能离开保全裁定送达的

生效。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在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后十五日,申请人不起诉的,即公告期届满之后超过十五日的应解除诉前保全措施。从公告送达

的程序效力来看,公告期未满,显然不能解除诉前保全。民诉法第

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全措施”,笔者理解应该包括保全裁定的

送达行为和方式。依据这一理解,分析一下诉前保全适用公告送达

的实际程序效果:保全操作实践中,能找到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

全案件,因其程序动作实施保全措施和送达裁定往往是同时进行的(如向金融机构送达冻结手续),既便是被申请人拒绝签收保全裁定,仍可适用留置送达方式解决,因而不存在送达适用上的困惑。

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诉前保全案件也同样要完成两个程序动作,

即实施保全措施和送达保全裁定,这两个程序动作完成之后,起诉

的期限应该是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加六十日公告送达期满日之

后十五日内。这样以来,申请人要在公告期(15—30天)登出公告

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十五天以内起诉,程序操作前后要经过九十日左右,相当于一个简易程序的完整结案期了。若加上后来的简易或普

通程序,必然导致任何一种审理程序无需院长批准延期审理的超期

状况出现,况且对这种程序

碰撞民诉法没有法定的消化原则规定。从程序立法原理上看,诉前

保全适用公告送达的程序运作,既表现出执法的机械意识,又自然

延长了审判程序时限,同时也违反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中的效率原则。如果保全申请人先起诉同时提出诉讼保全则既合法又经济,不

会产生诉前保全程序适用公告送达带来的程序碰撞;先起诉后诉讼

保全,诉讼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可以同时推进,整个案件的进程就

会纳入简易或普通程序的时限内,因为诉讼中,对下落不明的当事

人必然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如果改成诉讼保全其裁定就可以和应

诉通知一并公告送达了。

第二,从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

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

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规定中的“情况紧急”,在司

法实践中的理解是: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或其他非法处置其财产行为,可能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时。申请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时,要

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其他非法

处置财产行为的证据或线索,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实施诉前保全。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状态,并不能必然导致申请人债权的“情况紧急”。因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诉前保全申请,审查的

重点就是被申请人有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其他非法处置

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此项审查涉及到公民个人不动产和动产的调查,涉及到土地、房产、工商、海事、铁路和陆路交通、证卷交易、股票交易;合伙纠纷、投资等对相关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和市

场主体行为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的调查,这些工作,很难在民诉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四十八小时

之内作出的裁定中加以认定。而能找到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案件,

由于被申请人的参与,上述调查工作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是不难完成

的,如果完不成同样不会实施诉前保全措施。那么,申请人能不能

在诉前保全公告的同时提起诉讼呢?如果这样就有可能以进入诉讼

程序吸收了诉前保全公告的六十日期日。笔者认为,还是不行,因

为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条件是“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保全措施后是指公告送达期满,如果在公告期满之前提起诉讼,保全措施还没有完成,是保全措施进行中,而不是保全措施实施后,显然违反了程序立法的应有之意,当属程序违法。

第三,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熟人社会的淡化,生人社会

现象越来越明显。人民法院在送达诉前保全裁定时,经常遇到找不

到被申请人的情形,询问其邻居和有关基层组

织,也都说不清楚。这种情形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毕竟是两回事,

要注意区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申请

人下落不明的认定,应该以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

关机关对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为准。能否适用公告送达还需

要大量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四十八小时同样难以完成。所以,综上

三点的分析,笔者认为,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公告

方式送达,应该引导申请人进入诉讼保全程序。实践操作中应注意

三点: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是承办法官应

向申请人释明程序规定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时限,并告之申请人对该

时限导致的程序效率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二是如果申请人举出了符

合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况紧急”的线索,被申请人的财产尚

没有被处置的,可以告之申请人,在起诉立案后尽快向审判法庭申

明案情,由审判庭快速实施诉讼保全,避免诉前保全裁定适用公告

送达情形的出现。三是在申请人申请时和送达诉前保全裁定时发现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经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

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篇二:信访培训材料】

近年来,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一批新的问题逐步显现,大量

的人民内部矛盾必然会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有矛盾就要解决,

不解决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就可能阻碍改革

和发展的深入进行。例如开发区城西新区建设必然涉及到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于信访问题,县委、县政府以及县

开发区一直是高度重视的。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就如何依法上访、

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违法信访行为的追究、信访矛盾排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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