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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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责任 (一)概念: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种类与性质 1、广义与狭义(就民事责任而言) 广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违约责任(瑕 疵担保责任)+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 狭义:侵权责任。 2、按照主体: 生产者责任(危险责任,不与过错挂钩)和 销售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生产者责任的根据:在生产过程中处于主动、 积极地位,能及时认识和避免产品缺陷。 3、按照类型: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 (一)必要性: 1、合同法保护之不足:合同相对性,不能保 护第三人。 2、一般侵权法之不足: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行为不法性、加害人过错、受害人受害、 侵害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等)。 而产品责任不一定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不足:消费者缺乏专 业知识以及对整个生产过程不了解。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标 志
国外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 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我国使用的三种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方圆标志和PRC标志
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
均为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我国的质量认证 有合格(质量Q)认证和(产品的)安全(S)认证两种。 合格标志的图案为外方内圆,圆内上方有合格或 Q(英文Quality即质量)字样,下方有CHINA字样, 底色为白色,合格标志图案用红色。安全标志图案 也为外方内圆,圆内上方有安全或S(英文Safe即安 全)字样,下方有CHINA字样,底色用白色,安全标 志图案用绿色。直接用于产品上的标志不限颜色。 长城标志专门用于电工产品,PRC标志专门用于电 子元器件。
(二)电、气、水、热、光等特殊物品。 (三)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 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 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 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 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54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 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 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 三、产品质量监督 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与责任
引例
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缺陷产品侵权案

原告格林曼在按说明书使用被告尤巴电 器公司生产的多用电器削木机床时,一块木 头从机器中飞出来,击中格林曼的头部,造 成重伤。后经调查表明,该电器属于缺陷产 品,它与事故有直接关系。
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缺陷产品侵权案

加州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表示:制 造人将其产品臵于市场,知悉其将不会被检 查是否具有瑕疵而使用时,则就此项具有缺 陷商品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应负无过失责 任,也称严格责任。这是美国司法实践史上 第一次正式确认严格责任为产品责任的归责 原则。自此,严格责任理论不仅为美国绝大 多数州所采纳,也被规定在美国法学会作的 《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
五、产品的范围与界定 (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 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如何理解? 1、比经济学意义上的产品范围窄 农业天然产品未经初步加工、未经加工的矿产品均 非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但欧盟对农产品已经修改, 鉴于疯牛病。) 2、产品须为动产、民用产品。 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 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73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 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2、我国 对产品责任的认识源于美国斯考特兄弟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 案,在该案发生前,我国基本上没有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理论研 究,更没有相关立法。 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 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烟火“小火箭 花炮”准备燃放,并由其友斯皮门点燃烟火。烟火飞向空中突 然转向降落在20码以外马· 斯考特的弟弟迪恩· 斯考特处,并炸 伤了迪恩· 斯考特的右眼。于是,斯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于 1979年6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生产烟火制造商)为第一被 告,并将我国外交部长作为代理人;以烟火进口商远东进口公 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向美国得克萨斯州 达拉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 中,100万美元为人身伤害赔偿,500万美元为惩罚性损害赔偿。 美国驻华使馆将美国法院传票送至我国外交部,并要求外交部 长出庭应诉,遭到我国政府的拒绝。美国法院声称,如果我国 政府不出庭应诉,美方可以根据原告单方面的请求,作出不利 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我国在美国的财产予以扣押。这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一起重大的产品责任案件。
(四)血力产品是否属于产品范围?(软件) 总结:与产品责任有关的产品,不是也不限 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产品质量法 上的产品范围应扩大。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1、组织体制 中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 其他部门: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职责权限:产品质量的宏观监督;查处 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区别 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产品, 后者认证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 前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 后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 前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后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 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 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 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具有自主 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认证的依据为三种质量保证标准模式: GB/T19000-ISO9001 GB/T19002-ISO9002 GB/T19003-ISO9003 (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于1987年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关于质量管 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于 1994 年和2000年对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GB系列是中国有关部门依据ISO9000族标 准制定的国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与ISO9000族标 准具有对应性)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现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的监督抽查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 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 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国家和广大消 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5、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用户、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 组织以及新闻媒介等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的制度。

(四)产品质量法的体系(广义)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标准化法》等
四、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与时效 1、权利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 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 2、义务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此外还有运输者和仓储者 《侵权责任法》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 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时效 (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2年,《民法通 则》规定1年。 (2)最长保护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 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尚未超过明 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民法通则》规定20年。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 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 维修性等。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 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主要是指产品的适用性和安全性。 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物质、技术、社会因素。 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 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立法目的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 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 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
(三)缘起与演变 1、西方 (1)工业革命前,购买者起到了产品的设计 者和检验者的作用。“货物出门,概不退 换。”、“买者当心!” — 合同责任就是 产品责任。 (2)20世纪初,产品责任除具有合同属性外, 还具有侵权性质。 (3)20世纪60年代,产品责任的侵权属性得 以强化,适用严格责任,注重消费者保障。
3、用于销售的产品 “用于销售”是对“产品的限制”,也是对承担危 险责任的“生产者”的限制。 销售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以支付价金为对价,如“赠 与的产品”,也不能理解为必须将产品的所有权移 转给相对人,如“试用的产品”。 “用于销售”是指生产加工时的主观目的(“旨在 用于销售” )还是指产品致人损害时“实际投入流 通”?存在争议。 欧盟:仅仅将“出于个人兴趣或者业余爱好”而加 工制作产品的情形排除在外(从目的角度)。 建议:借鉴欧盟有关法律,将“既非因商业目的生 产、销售,也非生产者在其商业活动中生产或销售” 作为免责事由(即使投入流通也不承担责任)。
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
方圆标志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 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目前国内各认证 委员会大部分都使用方圆标志,以下几个标志为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 的其它认证标志,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包装产品的特点, 采用包装通行设计的“包”字图案设计而成,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 标志,印刷颜色为蓝、白两色,白色为背景,标志图案为蓝色。 DC标志 DC标志即中国药品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药品管理的特点 设计而成,取“方圆”之意,体现了国家药品认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 主题图案由“药品认证”(DRUG CERTIFICATION)的英文字头组成,内环 白色部分是字母D,外环黑色部分是字母C,图案中心的黑色图案是药品片 剂的模式图,表示该标志的主体是药品制剂,印刷颜色为绿底白色。 CMD标志 CMD标志即中国医疗器械产品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医疗器 械产品的特点设计而,采用“中国医疗器械产品认证委员会”(Chi 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Medical D evices )的英文缩写的CMD构 图。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印刷颜色为蓝、白两色,蓝色为背 景,英文字母为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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