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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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现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的监督抽查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 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 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国家和广大消 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5、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用户、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 组织以及新闻媒介等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的制度。
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缺陷产品侵权案

加州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表示:制 造人将其产品臵于市场,知悉其将不会被检 查是否具有瑕疵而使用时,则就此项具有缺 陷商品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应负无过失责 任,也称严格责任。这是美国司法实践史上 第一次正式确认严格责任为产品责任的归责 原则。自此,严格责任理论不仅为美国绝大 多数州所采纳,也被规定在美国法学会作的 《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
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
方圆标志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 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目前国内各认证 委员会大部分都使用方圆标志,以下几个标志为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 的其它认证标志,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包装产品的特点, 采用包装通行设计的“包”字图案设计而成,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 标志,印刷颜色为蓝、白两色,白色为背景,标志图案为蓝色。 DC标志 DC标志即中国药品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药品管理的特点 设计而成,取“方圆”之意,体现了国家药品认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 主题图案由“药品认证”(DRUG CERTIFICATION)的英文字头组成,内环 白色部分是字母D,外环黑色部分是字母C,图案中心的黑色图案是药品片 剂的模式图,表示该标志的主体是药品制剂,印刷颜色为绿底白色。 CMD标志 CMD标志即中国医疗器械产品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医疗器 械产品的特点设计而,采用“中国医疗器械产品认证委员会”(Chi 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Medical D evices )的英文缩写的CMD构 图。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印刷颜色为蓝、白两色,蓝色为背 景,英文字母为白色。
2、我国 对产品责任的认识源于美国斯考特兄弟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 案,在该案发生前,我国基本上没有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理论研 究,更没有相关立法。 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 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烟火“小火箭 花炮”准备燃放,并由其友斯皮门点燃烟火。烟火飞向空中突 然转向降落在20码以外马· 斯考特的弟弟迪恩· 斯考特处,并炸 伤了迪恩· 斯考特的右眼。于是,斯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于 1979年6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生产烟火制造商)为第一被 告,并将我国外交部长作为代理人;以烟火进口商远东进口公 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向美国得克萨斯州 达拉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 中,100万美元为人身伤害赔偿,500万美元为惩罚性损害赔偿。 美国驻华使馆将美国法院传票送至我国外交部,并要求外交部 长出庭应诉,遭到我国政府的拒绝。美国法院声称,如果我国 政府不出庭应诉,美方可以根据原告单方面的请求,作出不利 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我国在美国的财产予以扣押。这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一起重大的产品责任案件。
(二)电、气、水、热、光等特殊物品。 (三)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 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 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 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 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54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 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 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四)产品质量法的体系(广义)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标准化法》等
四、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与时效 1、权利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 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 2、义务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此外还有运输者和仓储者 《侵权责任法》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 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时效 (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2年,《民法通 则》规定1年。 (2)最长保护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 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尚未超过明 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民法通则》规定20年。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认证的依据为三种质量保证标准模式: GB/T19000-ISO9001 GB/T19002-ISO9002 GB/T19003-ISO9003 (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于1987年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关于质量管 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于 1994 年和2000年对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GB系列是中国有关部门依据ISO9000族标 准制定的国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与ISO9000族标 准具有对应性)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标 志
国外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 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我国使用的三种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方圆标志和PRC标志
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
均为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我国的质量认证 有合格(质量Q)认证和(产品的)安全(S)认证两种。 合格标志的图案为外方内圆,圆内上方有合格或 Q(英文Quality即质量)字样,下方有CHINA字样, 底色为白色,合格标志图案用红色。安全标志图案 也为外方内圆,圆内上方有安全或S(英文Safe即安 全)字样,下方有CHINA字样,底色用白色,安全标 志图案用绿色。直接用于产品上的标志不限颜色。 长城标志专门用于电工产品,PRC标志专门用于电 子元器件。
三、产品质量法 (一)必要性: 1、合同法保护之不足:合同相对性,不能保 护第三人。 2、一般侵权法之不足: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行为不法性、加害人过错、受害人受害、 侵害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等)。 而产品责任不一定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不足:消费者缺乏专 业知识以及对整个生产过程不了解。
(四)血液制品。 输血染上艾滋病、肝病等疾病。
争议:智力产品是否属于产品范围?(软件) 总结:与产品责任有关的产品,不是也不限 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产品质量法 上的产品范围应扩大。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1、组织体制 中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 其他部门: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职责权限:产品质量的宏观监督;查处 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 三、产品质量监督 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与责任
引例
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缺陷产品侵权案

原告格林曼在按说明书使用被告尤巴电 器公司生产的多用电器削木机床时,一块木 头从机器中飞出来,击中格林曼的头部,造 成重伤。后经调查表明,该电器属于缺陷产 品,它与事故有直接关系。
五、产品的范围与界定 (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 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如何理解? 1、比经济学意义上的产品范围窄 农业天然产品未经初步加工、未经加工的矿产品均 非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但欧盟对农产品已经修改, 鉴于疯牛病。) 2、产品须为动产、民用产品。 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 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73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 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区别 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产品, 后者认证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 前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 后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 前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后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 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 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 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具有自主 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 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wenku.baidu.com靠性、可 维修性等。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 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主要是指产品的适用性和安全性。 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物质、技术、社会因素。 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 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立法目的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 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 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
(三)缘起与演变 1、西方 (1)工业革命前,购买者起到了产品的设计 者和检验者的作用。“货物出门,概不退 换。”、“买者当心!” — 合同责任就是 产品责任。 (2)20世纪初,产品责任除具有合同属性外, 还具有侵权性质。 (3)20世纪60年代,产品责任的侵权属性得 以强化,适用严格责任,注重消费者保障。
3、用于销售的产品 “用于销售”是对“产品的限制”,也是对承担危 险责任的“生产者”的限制。 销售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以支付价金为对价,如“赠 与的产品”,也不能理解为必须将产品的所有权移 转给相对人,如“试用的产品”。 “用于销售”是指生产加工时的主观目的(“旨在 用于销售” )还是指产品致人损害时“实际投入流 通”?存在争议。 欧盟:仅仅将“出于个人兴趣或者业余爱好”而加 工制作产品的情形排除在外(从目的角度)。 建议:借鉴欧盟有关法律,将“既非因商业目的生 产、销售,也非生产者在其商业活动中生产或销售” 作为免责事由(即使投入流通也不承担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 (一)概念: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种类与性质 1、广义与狭义(就民事责任而言) 广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违约责任(瑕 疵担保责任)+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 狭义:侵权责任。 2、按照主体: 生产者责任(危险责任,不与过错挂钩)和 销售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生产者责任的根据:在生产过程中处于主动、 积极地位,能及时认识和避免产品缺陷。 3、按照类型: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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