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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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

概述

法经济学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 对法经济这的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人法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研究法律;另一个视角就是经济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进行解释.而后者为当今主流观点.

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

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宪政的内容和特点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宪政: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首先,什么是宪政呢?毛泽东在1940年对宪政做出了精辟而深刻的解释,说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宪政”,具体而言,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一定的阶级领导进行革命,以期获得一定的“民主事实”而先于宪法存在的。

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虽然各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情况由于各国的具体社会条件不同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也使得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但是总体上却都是在封建制度或者奴隶制度阻碍生产力和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历史条件下由代表少数有产者民主和利益的资产阶级领导以获得作为少部分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为目的而开始的。先以英国为例,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也最早在英国出现。当历史的时针还在17世纪时,英国资本主义即已经很快成长,新兴的资产阶级已经从贵族中分裂出来形成新贵族阶层。当时的封建制度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严重阻碍,英王查里一世的倒行逆施让广大人民和实际已为资产阶级的新贵族阶层强烈不满。新贵族阶层代表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要求,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查里一世的高压和搜刮又为新贵族反抗提供了强大的民众支持。正是在英国资产阶级的领导下,在广大英国人民的全力支持下,英国的资本主义宪政才冲破层层封建羁绊,获取一个又一个的战果的。由此可见,英国宪政在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同盟,反抗封建制度,争取资产阶级民主那一天起,就已经开始了它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再如美国,卖国的前身是隶属英国统治的北美洲13个殖民地。18世纪初英属北美殖民地经济很大发展的前提下,以欧洲移民为主体,拥有约300万人口的美利坚民族同步形成。与此同时,北美殖民地人民同英殖民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而新兴北美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日益成长和强大。他们在人民支持下,展开了和英殖民统治者的斗争。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打响了,美国的资产阶级宪政革命运动开始了。正是这场代表美国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政革命运动——美国独立战争,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美利坚合众国,并成就了后来对美国历史乃至整个世界历史都至关重要的两部宪法文献——《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

再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以我们中国为例。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历史的国家,“宪政”意为“民主政治”,它是和“专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古代中国是封建君主、封建贵族和地主对农民施行专政的国家,严密而完善的封建等级制度形成了如宝塔般的制度体系,处于塔底的是广大中国农民。这样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古代中国要滋生“民主”的意识进而形成“宪政”并产生宪法是不可能的;也决定了后来中国宪政产生的复杂背景和曲折过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使得中国的社会条件、阶级条件更为复杂。清政府在觉醒的民族资产阶级促动下被迫宣布实行“新政”,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清末预备立宪只是一场骗局,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但是它却给长期处于封建等级制度桎梏下的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在中国催生了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开创了中国政治近代化的进程。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号角,代表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民主和利益。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和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颁布了临时约法,取得了旧民主主义的伟大胜利。但是,由此就论定真正意义的中国宪政制度已经开始了是不科学的。因为在当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条件下,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由于自身固有的妥协性和软弱性以及当时复杂的社会状况,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的反动势力,亦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反动势力和帝国主义的联合,也就不可能使中国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所以资本主义宪政在中国是绝对行不通的,也决定了在中国更加不可能适合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中国的宪政运动在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而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即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时期。尤其是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更确切地说,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掀起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改组共产党,开始北伐,开始走向救国救民,争取全中国贫苦人民的解放和民主那一天起,真正意义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就轰轰烈烈地开始了。从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三座广大人民头顶上的大山,于1949年建立了代表大多数人民主的、真正人民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并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历程。社会主义宪政运动从此在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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