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合同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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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三种情形: 承诺生效时成立; 合同签字盖章时成立; 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两种特殊情况:(1)批准、登记生效 (2)约定生效
3. 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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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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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
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如下条件: (1)承诺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无条件地完 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2.1 合同法概述
2.1.1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 合同的定义 2. 合同法的概念
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4
合同法概述
16
2.2.4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 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 律效力的合同不仅表现为对当事人的约束, 同时,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 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区别在于:
1、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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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2.1合同法概述 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3合同的履行 2.4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2.5合同的违约责任 2.6合同争议的防范及处理 2.7合同法案例
2
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讲述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订 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 止;违约责任;合同鉴证与公证;合同争 议的防范及处理。通过案例分析及对案例 问题的讨论,加深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基本概念和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程序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受要约 人(承诺人)是特定的,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13
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消
将是在要其指约送要收达约回人受,发要使出约其要人不约之生后前效,,要. 约失效四种情要使形在约要:是受人 约指要通的要约过效约人一力生承定归效诺的于后之方消前, 式灭, ,.
10
2.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2.1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 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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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合同订立程序
订立合同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 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特点: 1、统一性; 2、任意性; 3、强制性。
《合同法》内容: 总则、分则、附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
2.1.2 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6
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电子邮件)。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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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 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利 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包括:擅自变更、撤回要约;违反已签订的意向书; 未尽通知义务;未办合同应经过的审批手续等。 (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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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 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和住 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 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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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1、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的示范文本, 是指由合同当事人、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就某一种 或某一类合同所制订的具有各种必要条款 的合同文本样式。
此类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 是拟定好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拟定需要当 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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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 同又被称为定式合向、标准合同、附和合 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 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甲方
(要约人)
要约 承诺
乙方
(受要约人)
(新受要约人)
再要约、新要约 (新要约人)
承诺
12
1、要约
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
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构成要件 :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又:要约引诱)——是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广告、商品价目表、商店标价 陈列商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法律约束力 的问题。2、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
承诺撤回;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约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
责任;3、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表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
责任,一般为取缔要约的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
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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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合同法》要求在如下八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3)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有约定的除外); (4)融资租赁合同;(5)建设工程合同; (6)技术开发合同;(7)技术转让合同; (8)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贷合同。
两种特殊情况:(1)批准、登记生效 (2)约定生效
3. 合同成立的地点
18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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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
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如下条件: (1)承诺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无条件地完 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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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法概述
2.1.1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 合同的定义 2. 合同法的概念
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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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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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 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 律效力的合同不仅表现为对当事人的约束, 同时,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 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区别在于:
1、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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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2.1合同法概述 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3合同的履行 2.4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2.5合同的违约责任 2.6合同争议的防范及处理 2.7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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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讲述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订 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 止;违约责任;合同鉴证与公证;合同争 议的防范及处理。通过案例分析及对案例 问题的讨论,加深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基本概念和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程序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受要约 人(承诺人)是特定的,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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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消
将是在要其指约送要收达约回人受,发要使出约其要人不约之生后前效,,要. 约失效四种情要使形在约要:是受人 约指要通的要约过效约人一力生承定归效诺的于后之方消前, 式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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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2.1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 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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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合同订立程序
订立合同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 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特点: 1、统一性; 2、任意性; 3、强制性。
《合同法》内容: 总则、分则、附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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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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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电子邮件)。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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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 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利 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包括:擅自变更、撤回要约;违反已签订的意向书; 未尽通知义务;未办合同应经过的审批手续等。 (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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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 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和住 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 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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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1、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的示范文本, 是指由合同当事人、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就某一种 或某一类合同所制订的具有各种必要条款 的合同文本样式。
此类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 是拟定好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拟定需要当 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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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 同又被称为定式合向、标准合同、附和合 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 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甲方
(要约人)
要约 承诺
乙方
(受要约人)
(新受要约人)
再要约、新要约 (新要约人)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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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
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
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构成要件 :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又:要约引诱)——是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广告、商品价目表、商店标价 陈列商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法律约束力 的问题。2、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
承诺撤回;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约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
责任;3、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表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
责任,一般为取缔要约的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
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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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合同法》要求在如下八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3)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有约定的除外); (4)融资租赁合同;(5)建设工程合同; (6)技术开发合同;(7)技术转让合同; (8)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