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自由理念_杜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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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科学 2000年 第1期(总第101期) 

论宪法的自由理念

杜承铭

(广东商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 宪法的自由理念有其肯定和否定双重形态,这两种不同的形态产生出宪法与宪政具体理念,即肯定性自由理念建构起宪法的人民主权理念,否定性自由理念建构起宪法

的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自由的双重形态建构起公共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分。一部

实质宪法应当从实质到规范都能体现其自由理念,即对基本自由权利和其他剩余权利的保

障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关键词] 自由;宪法理念;宪法自由理念

Abstract T his ar ticle considers that the ideolog y of fr eedo m in the co nstitutio nal law has dual ty pes:the positive and neg ativ e.T hese T wo differ ent t ypes pro duce the specific ide-

olog y o f the Constitutional Law and the co nst itutio nal g ov ernment.T he ideolog y o f positive

freedom est ablishes t he idea of po pular sov ereignty o f t he constitutional law.T he ideolog y of

the neg ativ e freedom establishes the guara nt ee o f r ig ht and the r estrictio n o f pow er in the

constitutional law.T he dual types of the fr eedo m set up t he line betw een the public politics

and pr ivacy.T he subst ant ive co nstitutio na l law sho uld embody the ideo lo gy of t he co nst itu-

tio nal fr eedo m fr om the substance t o no rm:the g uarantee of basic r ig ht and t he r est rict ion of

the pow er.

Key Words Fr eedo m;Co nst itutio nal law;Constit ut ional ideolog y o f freedom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07(2000)01-0016-(08)在我国的宪法理念中,较为重视宪法的民主理念,甚至直接把“宪政”归结为“民主政治”,而忽视宪法的自由理念。由于宪法自由理念的缺乏,致使我国宪法学研究中往往过分关注宪法的事实状态,而忽视宪法与宪政的应然状态,缺乏对宪法与宪政的实质即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公民权利保障的宪法哲学基础的分析性研究。这种研究的缺乏,也使我们对宪法民主理念的关注显得过于理想与幼稚。

哲学的自由范畴是自由范畴的最高形态,因此,研究任何具体领域里的自由都应从这一最高范畴出发来建构各自领域中的自由理念。作为哲学范畴的自由是与必然性相对应而存在的,自由只有在作为对立面存在的必然性中才能获得实在的规定性。从这种意

收稿日期:1999-9-10

()男汉族,,,

义上说,自由表现为对必然性的支配(包括认识必然性和占有必然性两方面)〔1〕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单纯地认识必然性、把握规律性并不是自由,自由在于基于自身对必然性、规律性的把握来达到主体自身自觉活动的目的性的满足。因此,自由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统一的活动。这种活动既可以是观念的,也可以是实在的,但前者归根到底有赖于后者的确证,这种实在的自由表现为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的实践活动。

然而,自由在面对自然必然性与社会历史必然性时,其表现又是各有特点的,对于我们的宪法中的自由理念有本体论意义的无疑是社会历史中的自由理念及其表现。对社会历史性中的自由而言,社会历史必然性不是外在于人的、独立地存在的,没有人、没有人的自由自觉活动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历史必然性,对社会历史必然性而言,与其说自由是对必然性的支配与占有,不如说社会历史必然性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结果。在这里历史规律不仅仅具有合规律性的一面,而且具有合目的性的一面,这种合目的性体现了主体自由自觉趋向符合人类生存和能力发展要求的目的与性质。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活动而已。”〔2〕(第2卷P118—119)“这种情况表明,只要历史主体真正的自由活动必然会表现为历史规律,自由活动也可说是有规律的历史活动本身。”“自由等于历史的必然。”〔1〕因此对社会历史规律而言,只能以自由来说明历史的必然性、规律性,而不是相反。在这里,任何对历史必然性“认识的特权论”都将成为窒息社会历史中自由的桎梏,社会历史规律本身也将会因此而止步不前。许多研究者都没有注意到用自由来说明历史的必然性、规律性,把社会中的自由等同于自然中的自由,因此,他们或者认为社会中的自由(包括政治法律中的自由)与哲学自由没有关系,或者认为二者不能统一,否则,“往往会导致以‘必然’、‘真理’的名义来压制社会政治自由,宣布一切与之相左的认识是错误的,相应的行动是必须禁止的”。〔3〕(P68)

既然社会历史规律是主体自由活动的结果,因此,社会历史中的自由就表现为人们在建构这些社会历史规律过程中所作出的种种可能的选择。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这种自由以两种不同的形式而存在着即自由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肯定方面的自由把自由看作是一个自我实现的过程,即自由地实现自身的过程,它表现为“自由地去做……”或“从事……的自由”。马克思曾把这种自由看作是“个人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2〕(第46卷下册,P117)“自由就是自我实现的活动。”〔4〕(P36)而否定方面的自由则把自由看作是克服或摆脱他人或事物干预或限制的过程。它表现为“免于……的自由”或“从……(中得到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在于克服外在的强制。因而马克思写道:‘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4〕(P34)因此,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中也包含了否定方面的含义。自由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构成了自由含义的两个方面,许多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都对自由的双重含义进行过论述。最早对自由观念进行理论区分的是法国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他在1819年发表的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比较的著名演讲中认为古代人的“自由表现为积极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力”,〔5〕(P210)“正如孔多塞所言,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5〕(P309)而现代人追求的自由则是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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