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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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9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人才、招聘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招聘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具有管理、专业技术等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以及相关用人单位。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工商、公安、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招聘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者兼营的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有: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推荐、招聘、培训、测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

万元;

(二)有5 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章程和制度;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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