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政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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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政策整合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一、名词解释(没有标书上的都在老师资料里找的)
(1)
文化:一般认为,文化在广义上讲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上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科学、教育等等。
产业:简单来说,产业是具有某类共同特性的企业集合,它既不是某一个企业的某些经济活动或所有活动,也不是指部分企业的某些或所有经济活动,而是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总和。从需求角度来说,是指具有同类或相互密切竞争关系和替代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从供应角度来说,是指具有类似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等特征的物质生产活动或类似经济性质的服务活动。
文化产业:在广义上,文化产业指文化部门所管理和指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与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它与一般产业的区别是,文化产业是以人类知识、智力、精神、艺术和信息活动及其成果为资源进行生产并物化为可供进行流通和交换的产品,其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娱乐等精神需要。因此文化产业被称为无烟产业,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它主要包括文艺演出业、影视业、音响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培训业和艺术品也等。在狭义上,主要指报纸、电视、流行音乐、无限广播、电影、书籍、漫画、杂志、刊物等大众传媒。
文化产业政策:所谓文化产业政策,就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2)
《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着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修订和完善。它是世界上最大的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也是参加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截至2012年3月14日,缔约方总数为165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它是生产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签订对于促进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统一各国不同的版权制度,从而避免各国在处理国际文化交流中产生纠纷的不同做法而带来的诸多困难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它还确立了版权保护的各种原则和一些重要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并在国内法中给予体现。
《罗马公约》:《罗马公约》全称《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本公约。公约于1964年5月18日生效。
《世界版权公约》: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各国政府代表会议上通过,1955年生效。1971年7月在巴黎曾作补充修订。截止1984年1月,已有78个国家参加该公约。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旨在协调伯尔尼联盟与泛美版权联盟之间在着作权保护方面的关系,建立各成员国均能接受的国际着作权保护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 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提出对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特别
保护,因为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具有重要意义。自然遗产是指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以及生态环境、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全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1964年5月31日,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决议。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其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历史的见证。
(3)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包括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主要有以下五类: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如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
(4)
电影许可制度:为了加强对电影活动的管理,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转让。这种制度保证了国内电影市场各方面管理的最大有效性。这种严格的管理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组织了中国电影和国际接轨,但对于还处于成长期,且竞争力远不如欧美电影产业的中国电影产业来说是必须的,可以保证管理部门能在最大程度上控制电影市场的程度,是相对安全的发展管理办法(书上P89页)
电影指定制度:调整后的中国传媒法赋予行政部门更多的权力,同时在新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把进口影片的审批制变味了指定制。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这样,确保了政府可以牢牢控制国外影片的进口权。(书上P91页)
(5)
中国合作电影摄制:所谓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是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摄制电影的法人,与外国法人以及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外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等形式制作电影的活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活动包括三种形式: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和委托摄制。联合摄制即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现金或劳务、实物)、共同摄制,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权益,分担影片风险的活动;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部分场景,中方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活动;题材、主创人员均为中方,外放仅以资金投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拍摄活动,一般不应作为协作摄制;委托摄制,即外方投资,委托中方代为摄制的活动,这种形式一般只适用于短片。
(6)
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简称,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技术和设备制作的录有内容的视听出版物,包括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I)及高密度光盘(DVI)等。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以磁性或光学信息存储介质为信息载体,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介。其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