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国家责任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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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国家责任和合作最近的10年里,气候变化越来越受到全世界的关注,也不断的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公布于世。尽管还存在一点不确定因素,但大多数科学家仍认为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是必需的。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响应是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UNFCCC)的发展而逐渐成型的。1992年UNFCCC阐明了其行动框架,力求把温室气体的大气浓度稳定在某一水平,从而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气候变化与全球变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全球变暖则与温室气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从图中可见这些温室气体基本均由人为活动所产生。所以往往人们会将气候变化各国所需要担负的责任和各国所消耗的化石燃料联系在一起。因此有一些机构针对各国的能源消耗量统计了各国的碳排放量,这也作为了各国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的指标。
国家排放量占全球百分
人均量
比
1.中国7,219.2 19.12% 5.5公吨(72)
2.美国6,96
3.8 18.44% 23.5(7)
3.欧盟5,047.7 13.37% 10.3(39)
4.俄罗斯1,960.0
5.19% 13.7(18)
5.印度1,852.9 4.91% 1.7(120)
6.日本1,342.7 3.56% 10.5(37)
7.巴西1,014.1 2.69% 5.4(74)
8.德国977.4 2.59% 11.9(25)
9.加拿大731.6 1.94% 22.6(8)
10.英国639.8 1.69% 10.6(36)
如图为2005年资料。
可见碳排放大国基本是一些人口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生产力增长的需要,工业生产的需要,碳排放量处于上升阶段,因此控制碳排放的国家责任不能仅从碳排放量来判断,这需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于是出现了像《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等国际社会协商应对世界气候变化的举措。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京都议定书》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
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但后又退出的国家。
至此《京都议定书》逐渐名存实亡,并且其到期日期也越来越近国际社会也意识到制定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的重要性,于是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应运而生。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来自192个国家的谈判代表召开峰会,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12年至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
这次气候大会的焦点问题及主要问题集中在“责任共担”。
但是哪些国家应该减少排放?该减排多少呢?比如,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远超过中国。而且,中国的人均排放量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左右。
这次会议可以说是火药味最浓的交锋,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中美一直被置于聚光灯的焦点中。由于各自所代表的阵营的利益不同,中美在会场上也展开了正面交锋。会议第三天,美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托德·斯特恩刚刚走下飞机就召开新闻发布会,把枪口对准中国,“公共资金,特别是美国政府的公共资金,绝不会流向中国”。他否认发达国家应该为其在工业化进程中累积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埋单”,要求中国采取更大力度的减排目标。
中国政府争辩说:从道义上讲,中国有权力发展经济、继续增长,增加碳排放将不可避免。而且工业化国家将碳排放“外包”给了发展中国家——中国替西方购买者进行着大量碳密集型的的生产制造。作为消费者的国家应该对制造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而不是出口这些产品的国家。
最终会议成果中,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会议达成无约束力协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于当地时间十九日下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落幕。会议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尽管会议并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但不得不承认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结果也包含着一些“积极因素”,譬如有关建立一个新的气候基金机构的条款,发展中国家在改善气候方面所需大规模资金问题上所达成的一致,从而使发展中国家能够保护他们的森林,逐渐走上低碳发展道路,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时间来到2015年,巴黎举行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协定将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从2023年开始,每5年将对全球行动总体进展进行一次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欧盟是巴黎气候大会协定的制定者,将建议协定加入每5年进行审查的机制;将承诺排放峰值不晚于2020年前达到;欧盟目标与联合国一致,即将气候变暖控制在不超过工业化前水平2摄氏度;欧盟努力准备要达成一个有雄心、范围广泛、有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协定。美国减排目标为到2025年,较2005年减少28%的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