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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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
考核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统发[2007]4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7.04.03
【实施日期】2007.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的通知
(淄统发[2007]43号2007年4月3日)
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统计处:
现将《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须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建设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区县、高新区经发局统计处要在六月底前抓紧落实。对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的建设情况,市局将从第三季度开始检查,省局从十月份开始对各地、市检查。
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鲁统字(2007)13号]和省局制定的《示范化乡镇统计站建设标准》要求,研究制定了《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各区县、高新区所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的考核。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30分)
1、成立垂直管理或实体型统计所,有编制、公章等。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未成立统计机构的乡镇(办事处)扣30分,编制、公章缺一项扣5分。
2、市里确定的强乡镇和8万人口以上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4人;5万至8万人口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