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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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9]4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09]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
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
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
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片)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批准征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各地应按新
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调整、划定征地补偿区域(片)。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
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五、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比
例和数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批准征地。
六、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中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一律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
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本标准施行
后,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征地,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按照本标
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