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点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P29--31)
考点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P31--32)
考点三、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P33)
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P33--34)
(三)国务院确认保留的4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P35)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提示: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普通发票管理规定:
(1)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的资格。
(2)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取消行政审批后,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4)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5)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考点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P37)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2
)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3)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P38)
考点六、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重点)
续表
提示: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P39--40)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证据)。(案卷排他性制度)
提示:《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之一。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P40)
1、变更。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视批准制度)。
提示: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P41)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受理)申请在先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七、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P41)
1、能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一般期限是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要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在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要说明理由。这里要注意:一个机关办手续是20天,多个机关集中办理的期限是45天,分散办理是每个机关20天。
4、经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6、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考点八、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P41)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禁止)。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绝对禁止)。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考点九、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P42--43)
1、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
(1)撤销:是把权利拿走,是一个实体权利问题(纠正违法行为)针对许可本身的违法;
(2)注销:是手续,是程序问题(许可没有了把它注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4、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考点十、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P44)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