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服务合同

贵州省物业服务合同

篇一:贵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电话:;

住所地:;

邮编:。

乙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号。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委托)乙方对项目(物业名称)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项目;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写字楼、停车场车位;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红线范围:

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须参照贵阳市行业行政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贵阳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市物协字[20]第05号”),按双方约定的相关等级标准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倾倒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会所、游泳池、商业网点等商业性设施,以及儿童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球场等非营利性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规划红线与市政及相邻界定设施的外联及处理;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六)车辆停放管理;

(七)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九)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条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物业服务前期介入的相关工作;

(二)业主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三)根据业主需要提供其他特约服务。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特邀服务或其他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管理标准见附件五)。将业主/使用人要求的服务等级标准及其服务内容与质量应该明细和量化。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遵循合理、公平及服务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出质价相符的管理运行成本,并选择如下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方式。

1、即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乙方计提的管理费。

2、其他购房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自其接房之日起,预先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1)高层住宅: 1.96 元/月.平方米;

(2)办公楼: 2.84 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 4.2 元/月.平方米;

(4)停车场车位物业: 65 元/月.位。

(二)乙方向甲方和其他业主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乙方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及构成明细见附件三, 不足15天者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者按一月计算。)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三)乙方每月计提的管理酬金按本条第2款第1项金额的10提取,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进行本条第2、3、4、5等歀约定的物业服务时,所需日常材料、耗材的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材料计划,报经甲方审批后采购、报销;第8款约定的物业公共安全责任保险事宜,也由甲方购买并承担责任。

(五)物业服务费及结算方式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年4月30日止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物业服务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折旧费及酬金。

2.

20年5月1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期间,甲方需在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折旧费及酬金。

3、进行物业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负责垫付,乙方每月编制向其他购房业主收取的“物管费收入报表”报甲方审核后,如收不抵支,由甲方分时段按本条第1或2款的约定数减去乙方己收或应收的物管费后,支付给乙方;反之乙方将剩余部分划转给甲方。

第七条、物业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公摊处理办法;

1、由甲方按实际发生数额全额承担支付。

第八条、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折旧费

双方约定,乙方为实施“项目”物业服务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为2388.73元/月,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当月采用五五摊销法,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详情见附件五)(发票的处置问题)

第九条、费用支付

1、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折旧费和酬金采用后付费方式;

2、物业服务资金支付:乙方建立严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台帐,每月报表定时交甲方审核;每月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报收支台帐10个工作日内对该台帐审核无误后,按收支的差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3、水电公摊费由乙方单独列帐,每月报甲方审核,按实际费用向乙方支付。第十条物业服务费调整的依据

合同期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可参照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指数,经与甲方、业主/使用人协商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含停车费和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停车费的缴交及调整按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包括税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清洁费、照明电费、秩序维护费、物业利润等,不包括车辆保管及保险费。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 元/个·月、车

篇二:贵阳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使用人要求的服务等级标准及其服务内容与质量应该明细和量化。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遵循合理、公平及服务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出质价相符的管理运行成本,并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物业服务费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乙方按照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物业服务费酬金制:

甲方按每月支付给乙方物业服务酬金元,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级标准提供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调整的依据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可参照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指数,经与业主/使用人协商后可作适当调整,保障性住房也可在价格部门审批调整后的价格内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范围(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按照第六条约定的价格标准进行预收,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运行成本支出和乙方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开支:

(一)服务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法定税费;

(十)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基金;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十二)。

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应于之日起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方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二)开发建设方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开发建设方承担;

(三)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开发建设方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

(四)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选择酬金制方式的,乙方应按年度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管理年度财务计划,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含停车费和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停车费的缴交及调整按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包括税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清洁费、照明电费、秩序维护费、物业利润等,不包括车辆保管及保险费。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剩余部分由甲方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业主大会决议处置;

(二)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费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收取之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

(三)停车场车位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或使用权由开发建设方出让给业主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

第十三条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对电梯轿厢及其他可用于广告发布的业主共有物业进行经营,并由甲乙双方对上述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幼儿园属(甲方/全体业主)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一);

(二)。

第十五条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的,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一);

(二)。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六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附查验清单):

(一);

(二)

(三)。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查验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

(二);

(三)。

第十八条前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涉及的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查验情况,甲乙双方应签订确认书,建档留存,作为界定双方交接验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自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验收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的产权资料及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五)资料属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甲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六)上述资料于交房前1个月内向乙方移交。

篇三:贵州银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贵州银行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

乙方:贵州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办公用房在远达财智大楼住宅部分物业服务由乙方负责,为便于远达财智大楼安全有效管理,处理商业与住宅部分物业服务中相互交叉的事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针对物业服务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物业服务合同自20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物业服务内容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内容如下:

(1)甲方办公场所的保洁服务;

(2)办公场地的水、点维修服务;

(3)乙方的停车服务;

(4)办公用自来水增压服务。

二、服务地点

服务地点为甲方办公场地,即玉屏财智大楼,甲方的办

公区域。

三、服务标准

1、保洁服务

地面无污渍、水渍、墙面无灰尘、无蜘蛛网;卫生间镶贴地砖、墙面无污渍,大便沟、小便池无尿碱、无便迹,门厅玻璃干净明亮;地面保持清洁。

2、水、电维修服务

乙方保证甲方正常的水、电供给。非大楼原因外,供水、供电因甲方设备安装原因,需维修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在60分钟之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抢修,直到水、电正常供应为止。

4、办公用水增压服务

四、保洁流程及时间要求

1、保洁员选择,保洁员经甲方审定后乙方明确经审定的保洁员为甲方办公用房专职保洁员,不得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2、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每天保洁两次(上、下午各一次)。

3、公共区域周期保洁,根据保洁范围按期进行全面清扫、保洁。

(1)每天对过道清洁保洁一次;

(2)每周对区域内的玻璃门窗进行清洁一次;

(3)室内外停车乙方自用部分,每天清扫二次,并保洁

(4)由于甲方工作特殊,其它保洁由甲方与保洁员另

行商定。

五、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物业服务费为包干价,每月服务费20元,每月5日前甲方将物业服务费拨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支付保洁员工作,税金、意外伤害保险、水、电人员维护费工资,水、电抢修维修零配件费,消防设备运行费。

水电抢修零配件费单项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20

元),由乙方承担耗损,单项零配件超过100元的,由甲方根据发票据实报销。综合费用甲方应付乙方每月人民币元,每月5日前甲方将物业服务费拨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对乙方承担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达不到服务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根据乙方服务情况,对服务费进行扣减。

2、甲方提供保洁用的相关用品及存放保洁工具、用品库房。

3、乙方服务人员接受甲方的工作检查和监督;

4、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时要爱护甲方的财物、设备,因乙方服务人员责任造成甲方损失,乙方服务人员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服务人员若达不到委托服务项目中工作量及服

务质量,影响甲方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甲方延期或拒付服务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续追服务费。

七、本合同一试四份,甲乙双方各持2份。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20年 20年日月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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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05 【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11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启飞贺灿灿施正高 【审理法官】张启飞贺灿灿施正高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系涉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在本案起诉前就已届满,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故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系涉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在本案起诉前就已届满,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故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1:0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因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经依法成立,故本案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一审法院退还给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 【二审上诉人诉称】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一、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起诉时,第二届业委会尚未成立,在本案一审开庭前,第二届业委会才成立,上诉人作为第一届

贵州省物业服务合同

贵州省物业服务合同 篇一:贵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电话:; 住所地:; 邮编:。 乙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号。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委托)乙方对项目(物业名称)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项目;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写字楼、停车场车位;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红线范围: 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须参照贵阳市行业行政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贵阳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市物协字[20]第05号”),按双方约定的相关等级标准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倾倒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会所、游泳池、商业网点等商业性设施,以及儿童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球场等非营利性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规划红线与市政及相邻界定设施的外联及处理;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六)车辆停放管理; (七)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九)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条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物业服务前期介入的相关工作; (二)业主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三)根据业主需要提供其他特约服务。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特邀服务或其他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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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鑫、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鑫、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3 【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54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平代珊吴丹 【审理法官】舒平代珊吴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鑫;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谢鑫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鑫 【当事人-公司】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鑫 【被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谢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2:12:37 谢鑫、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547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绮陌街道三架山村半岛温泉国际温泉2区3栋1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60403G。 法定代表人:黄兆碧,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谢鑫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联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联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0 【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66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应勇杨恩高施正高 【审理法官】谭应勇杨恩高施正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联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联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联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联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

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关于美泰物业主张联航电梯违约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美泰物业未举证证明联航电梯违约,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美泰物业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资金占用费,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25:12

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兴之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兴之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71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晓东张鹏张荣 【审理法官】朱晓东张鹏张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兴之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兴之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兴之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遵义市兴之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

1月31日期间对案涉空置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对案涉空置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空置物业物管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空置物业提供了服务。经审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提供服务的图片、商铺收费票据、祥瑞世家项目工资结构表、经营分析表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空置物业进行了服务。从案件事实看,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对案涉空置物业向原告进行了移交,无证据证明双方对空置物业约定自何时起已纳了了原告的物业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收取空置物业物管费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2:55:18 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兴之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青、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青、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11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简坤付君陆金凤 【审理法官】简坤付君陆金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青;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青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青 【当事人-公司】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青 【被告】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经查,李青与贵州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兴义市白云尚城小区第x幢xx层xx号房屋建筑面积共172.43平方米”,因此,对李青所提“一审认定x栋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72.43平方米没有证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25 04:15:29 李青、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23民终112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瑞金路。 法定代表人:何宗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娅。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青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9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

李永跃、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永跃、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5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80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永跃;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 【当事人】李永跃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永跃 【当事人-公司】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永跃 【被告】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起诉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因被上诉人与息烽县希

望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息烽县希望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3幢建筑物)、商业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2元)等,有明确的约定,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息烽县希望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7 01:20:19 李永跃、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民终806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虎城大道希望城小区架空层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管尚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红,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冬梅,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王翔、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翔、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2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6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珑庞敏刘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翔;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翔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翔 【当事人-公司】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桦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董纯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张光燕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丁书俊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唐先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丁丽平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桦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董纯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张光燕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丁书俊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唐先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丁丽平国浩律

师(贵阳)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桦董纯纯张光燕丁书俊唐先博丁丽平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王翔 【被告】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权,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中要求缴费的金额,表明其放弃了部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所称计算错误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7 03:07:16 王翔、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民终67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桦,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勇龙珑颜云刘佳庞敏 【审理法官】田勇龙珑颜云刘佳庞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忠勇 【当事人】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忠勇 【当事人-个人】李忠勇 【当事人-公司】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忠勇

【本院观点】本院争议的焦点为业主李忠勇是否应当支付物业费、滞纳金以及律师代理费的问题。一方面,恒达盛安公司举示的证据不仅证明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还证明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可和表彰。物业服务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必要的资金来源,也是物业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来源,李忠勇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小区和恒达盛安公司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对其他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造成了不公平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争议的焦点为业主李忠勇是否应当支付物业费、滞纳金以及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案涉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名义与恒达盛安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恒达盛安公司进驻奥林花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应当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恒达盛安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一方面,恒达盛安公司举示的证据不仅证明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还证明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可和表彰。业主李忠勇举示的证据证明恒达盛安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认为,物业服务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必要的资金来源,也是物业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来源,李忠勇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小区和恒达盛安公司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对其他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造成了不公平的后果。恒达盛安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日常的垃圾清运、机电设施的正常运营及维护、小区安保及环境卫生等事务,其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但已尽到了主要的物业服务义务。对于恒达盛安公司服务中存在的瑕疵,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或通过业委会行使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理由。《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约定恒达盛安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承担本物业公共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楼板、户外墙面等)的小修、

赵恒、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恒、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37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俊颜云姜彦宏 【审理法官】周俊颜云姜彦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恒;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恒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恒 【当事人-公司】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恒 【被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赵恒与被上诉人保利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恒与被上诉人保利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保利公司按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上诉人赵恒理应按期支付物管费。上诉人赵恒提出保利公司对于房屋屋顶漏水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房屋修理义务,故拒绝缴纳物管费等上诉理由。因房屋漏水属房屋质量问题,上诉人赵恒可向房屋质量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业主可就物业管理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对于服务中存在的瑕疵,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或通过业委会行使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但法律未规定此请求权可以作为对抗交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权,亦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理由。综上,赵恒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赵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3:13:31

贵阳市云岩区银通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贵阳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阳市云岩区银通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贵阳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21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可庞敏刘佳 【审理法官】王可庞敏刘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贵阳市云岩区银通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贵阳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贵阳市云岩区银通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贵阳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银通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贵阳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银通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贵阳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业主委员会具有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业主委员会具有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据该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法律拟制人格,其成立目的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由于更换物业公司是重大事项,应当反映广大业主的真实意志,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业委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因此业委会行使诉权应有业委会的授权,否则业委会因为没有授权,而对于诉争标的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不符。 本案中,业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双过半",故业委会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贵州省平安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庆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平安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庆书物业服务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57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平朱莉曹建军 【审理法官】舒平朱莉曹建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省平安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庆书 【当事人】贵州省平安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庆书 【当事人-个人】曾庆书 【当事人-公司】贵州省平安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贵州省平安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曾庆书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原判由其承担30%的责任及未支持违约金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原判由其承担30%的责任及未支持违约金是否正确。经查,上诉人贵州省平安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双树?望城小区"建设单位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驻该小区。之后,上诉人又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代收城市垃圾费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上诉人作为居住在涉案小区的业主,应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上诉人亦应依照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一、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充分证实了涉案物业管理方面在局部区域存在污物、垃圾未及时清理,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等问题。故上诉人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判结合全案情况,由上诉人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因本案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一审未支持逾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亦无不当。上诉人称涉案物业管理方面不存在服务不到位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平安盛

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完整版

编号:TQC/K804 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完整版 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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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97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云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双瑶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冰白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余政海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冰白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余政海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冰白余政海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被告】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2 19:17:38 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民终97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双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冰白,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某某楼某某某某某某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1948555U。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

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大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大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42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莉曹建军吴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大海 【当事人】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大海 【当事人-个人】杨大海 【当事人-公司】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大海 【本院观点】证据1,虽然电网公司出具了景鹏物管公司缴纳电费的凭据,但公共能耗费为公摊费用,景鹏物管公司并没有制订公共能耗分摊办法报业委会及上级房产主管部门审批,对业主杨大海实际应当分摊多少公共能耗费景鹏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达不到其

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景鹏物管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案涉小区业委会于2016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3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两次备案,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特别授权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云锦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3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两次备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云锦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2016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3日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与景鹏物管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2017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7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业主杨大海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景鹏物管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服务管理虽存在瑕疵,但其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一审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小区物业管理的现实情况,酌情扣减10%的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景鹏物管公司主张应当100%支持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杨大海主张不交纳任何物业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景鹏物管公司与云锦华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实对公共能耗费有约定,景鹏物管公司二审虽提供了缴纳电费的凭证,但公共能耗费

贵州陈记天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松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陈记天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松鹤物业服务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50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平朱莉曹建军 【审理法官】舒平朱莉曹建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陈记天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松鹤;孙艳丽 【当事人】贵州陈记天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松鹤孙艳丽 【当事人-个人】赵松鹤孙艳丽 【当事人-公司】贵州陈记天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洋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洋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洋 【代理律所】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贵州陈记天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赵松鹤;孙艳丽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房开商对物业公司确实有补贴,但不足以证明是每平方每月补贴1元,故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问题。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乐清嘉和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但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乐清嘉和物业公司接受被上诉人1998.47平方米商铺1年支付管理服务费23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被告赵松鹤、孙艳丽系黔西县金凤社区黔城壹号南区商业1、2、3、3A、5、6号楼5栋1单元1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35.63平方米),黔西县金凤社区黔城壹号南区商业1、2、3、3A、5、6号楼5栋1单元1层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66.24平方米)及黔西县金凤社区黔城壹号南区商业1、2、3、3A、5、6号楼2栋1单元1层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896.6平方米)的业主,以上房屋建筑面积为1998.47平方米,交房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交房后二被告向乐清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支付了一年(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3900元。黔西县林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黔城壹号汽车城,法定代表人系赵松鹤。黔西县金凤社区黔城壹号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1 【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22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莉曹建军吴丹 【审理法官】朱莉曹建军吴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筑城都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筑城都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筑城都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邓莉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史洪学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莉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史洪学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莉史洪学 【代理律所】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筑城都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该组证据上诉人虽称系从住建局拍照得来,但未加盖复印单位印章,不符合证据规定,不采信作为证据使用。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份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对2020.4-7月18日物业服务费进行了结算,采信作为证据适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履行物业服务对其造成的损失1538118元是否应当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履行物业服务对其造成的损失1538118元是否应当赔偿。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金沙县开明同心城商业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被上诉人为金沙县开明同心城B、C区商业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上诉人/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季或年度交纳。本案中,被上诉人已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委托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2020年7月27日,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财务人员结算,被上诉人应获得的物业费为631429.72元,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的费用为169718.49元,扣除上诉人方财务人员在该明细注明“未算商业损坏物品29276元。”上诉人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的物业服务费631429.72元-169718.49元-29276元=43243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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