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7] 78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的精神,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制订的《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自9月1日起,凡未取得天津市工程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租赁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机械和模板、脚手架等机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械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企业,应当接受行业自律公约和协会的管理。
四条外地进津从事以上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该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确认手续并符合天津市有关规定。
第五条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
第六条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1、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3、供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少于10台,且总功率不得小于500千瓦。凭行业确认证书办理机械设备注册登记并取得代码、编号;
4、具有满足租赁及其服务要求的工程机械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地面积一般不得少于2000m2;
5、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上人员不得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7、其他应满足建筑机械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条件。
(二)施工机具租赁企业:
1、有工商营业执照;
2、经营场地一般不得少于2000m2,具有维修设备及机具;
3、拥有100吨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等;
4、具有专业经营的各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
5、其他应满足建筑机械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确认申请表;
2、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鉴定证书、制造许可证、检验报告、机械设备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4、相关管理人员(安全员)原件和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书为两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向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续延手续。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使用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安全可靠、外观整洁的施工机械。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对已出租的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及时维修、定期检查。从事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及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相符的施工机械。
第十一条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租赁方评价: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用于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完好情况;
3、施工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定期检查情况;
4、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5、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6、行业自律公约履行情况。
(二)使用方评价:
1、租赁企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合同履约情况调查;
3、与租赁方安全管理配合情况调查。
(三)社会评价
考核租赁双方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施工机械的环保、节能、安全、扰民等措施情况。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市建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租赁单位
1、出租不合格的、已报废的、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机具);
2、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服务而被投诉的;
3、出租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的;
4、降低出租施工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的;
5、肆意压低租赁价格,扰乱租赁市场的;
6、违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单位
1、擅自使用已淘汰的或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机械且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2、擅自使用未经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单位)施工机械设备扰乱租赁市场的;
3、未履行合同,恶意拖欠租赁费的;
4、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制订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价格、租赁工程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