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规划字2005 108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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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资格登记,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统一管理。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

五、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

六、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十、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续期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㈣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㈤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㈥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续期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期登记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续期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与其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无劳动关系的;

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㈣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㈥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

十三、安全评价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资格登记手续。

十四、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供与原登记从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在1年内只能办理1次变更登记。

十六、发证机关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

十七、安全评价人员年度考核业绩记录将作为其续期登记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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