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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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12期(总第275期)

教育研究

EDU CA T I ONAL RESEARCH

N o.12,2002

General,N o.275高考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刘海峰

[摘 要] 中国从古至今的考试选才中,都存在着一系列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古代中国对公平曾有过不懈的追求,并出现了“至公”的理念。现在,高考虽不能够达到理想的公平,然而在没有其他更公平且能够操作的制度可以取代它时,高考便是最可行的相对公平的制度。总的看来,高考改革的发展趋势是从效率优先走向公平优先,继而走向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平衡。

[关键词] 高考 科举 公平与效率

[作者简介] 刘海峰,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福建厦门 361005)

公平与效率问题在人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普遍存在。按照辩证法的观点,矛盾无所不在,从矛盾运动的双方,往往能发现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和两难问题。从高等教育学的视角来考察,中国高等教育也存在着大量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本文仅以教育界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高考改革为例,来探讨高等教育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通过融会古今的研究,可以看出考试选才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公平与效率矛盾,在高考改革的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是考虑公平还是侧重效率的问题。充分认识高考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对我们全面客观地了解高考、科学地推进高考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考试选才中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历史考察

公平与效率是一对从西方引进的现代概念,但中国古代社会也存在着公平与效率问题。虽然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讲究等级的国度,但另一方面也是一个注重以考试来进行公平竞争的社会,考试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部中国考试史,实际上是一部中国人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历史。古代中国对公平曾有过不懈的

追求,并出现了“至公”的理念。在考试选才方面,甚至可以说中国是一个过度追求公平的国度。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从隋唐至明清的科举时代,许多人将科举考试看成是一种“至公”的制度。不管科举是否真正做到“至公”(实际上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至少成熟期的科举考试从制度上说是提倡公平竞争的。唐宪宗元和三年(808),白居易在主持制科考试的复试时便说自己“唯秉至公,以为取舍”。①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复试进士敕文也声称“有司考试,只在至公”。②科举考试“至公”观念到宋代以后有所发展,特别是普遍采用弥封和誊录法之后,其公平客观进一步得到保障,以至欧阳修认为:“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无情如造化,至公若权衡”。③元明清时期,各省贡院中都有一座名为“至公堂”的建筑,将“至公”理念具体化,也是考试公平性的象征。

与“至公”概念相近的另一个概念是“尽公”。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11),糊名法开始用于中央举办的省试中,宋真宗对宰相王旦等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标准化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④仁宗庆历四年(1044),包拯在反对范仲

淹提出的废止科举密封誊录之制时指出:“封弥誊录,行之即久,虽非取士之制,稍协尽公之道。”⑤所谓“至公”、“尽公”,意为公平的极致,是一种理想状态或境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很难做到的,但“至公”这一理念体现了中国古代对公平的一种崇高而执着的追求。

在明代,科举已被人们视为天下最公平的一种制度,因而有“科举,天下之公;……科举而私,何事为公”之说。⑥当然,追求细节上、形式上的公平有可能偏离考试取才的根本意图,因此也有人认为采用各种严防考试作弊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符合公平的真正意义。北宋熙宁二年(1069),苏颂就曾上书说:“弥封、誊录本欲示至公于天下,然徒置疑于士大夫,而未必尽至公之道。”⑦

考试一直把追求公平视为当然的目标,但公平并不是考试的惟一目标,讲求效率也是考试的重要方面。有效地选拔人才和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测验选拔功能,也是考试的重要职能。维护公平竞争、杜绝考试作弊、准确区分优劣,

,或者说通过维护公平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公平与效率往往是两个难以同时兼顾的方面,人们经常会遇到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两难选择。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主考者较注重效率,应试者较关心公平。考试制度的设计者最初一般都是注重考试的效率,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选拔真才,而应试者关心的则是考试竞争的公平性和录取程序的公正性。在考试实际中,当效率与公平产生矛盾时,基本上是效率让位于公平,也就是公平优先。

科举制实行之初,唐代实行通榜、公荐之法,主考官可以参考举子平时的水平和声望来录取进士,确实选拔了一批人士,如杜牧就因为《阿房宫赋》被吴武陵赏识推荐而进士及第,但由于这种办法导致请托盛行、舞弊不公,宋代以后便实行糊名誊录办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也就是完全依据考试成绩来决定是否录取,舍弃其他可能有人为因素介入的参考依据。到明清时期,更是发展出八股文这种将防止作弊推向极端化的标准化考试文体。这样,虽然在相当程度上防止了考试作弊,但也存在只以卷面成绩取人而遗漏真才的可能。在舞弊不公与僵化刻板之间,考生宁愿公平竞争而

接受死板的考试,即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者,这就容易驱使考试制度走向违反设科求才本意的死胡同。正如顾炎武在《日知录》卷17《糊名》中所说:“国家设科之意本以求才,今之立法则专以防奸为主,如弥封、誊录一切是也。”

有许多事例可以看出考生只关注考试是否公平而不论考试的效率如何。据元代刘祁《归潜志》卷10载,金朝泰和、大安(1201~1211)以后,因为考官谨小慎微,阅卷只看是否符合时文考试程式而不顾其内容,“其逸才宏气喜为奇异语者,往往遭黜落,文风益衰。”有次赵秉文主持省试,见举子李钦叔所作赋文虽然不太符合格律,但辞藻庄严,清新绝俗,大为欣赏,录取为第一名。于是众举子哗然,投诉状告赵秉文坏了文格,并作诗加以讥讽。据《清史稿》卷108《选举志》载,康熙六十年(1721)会试副总裁李绂鉴于用糊名誊录考试方法使一些有名望的才士落榜,于是改用唐代的通榜法,拔取举人中的知名才士,结果引起落第举人闹事,喧哄于其门外,致使李绂被弹劾革职。尽管“是闱一时名宿,网罗殆尽,颇为时论所许”,但李绂还是因此而被迫下台。此次事件足见公正客观的考试虽有局限,但一般考生宁愿接受公平而刻板的考试而不愿接受可能走后门的变通办法,即不管结果是否合理,关键要保证程序公平。不过,长期固执地维护程序公平有可能将考试推向穷途末路。科举时代从众多科目发展到只剩进士一科,考试内容从多样走向统一,八股文命题从明白正大走向偏难险怪,都是一定程度上受维持公平的压力的驱使。

公平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考试选才中不仅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而且有时还存在着两种公平之间的矛盾。例如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就是一个自宋代以后就争论不休的千古难题。考试公平是指完全依据考试成绩来公平录取考生,区域公平是指通过区域配额来调控各地区之间考中人数的悬殊差异,在中国这么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这是一个古今大规模考试都遇到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科举取士的初始阶段,就已实行各地定额报考制度,规定各州县按人口多少可以贡举解送一至数人到中央参加考试。不过因为有“有其才者不限其数”的变通办法,实际上还是完全的自由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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