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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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植物新品种保护调查问卷
调查对象属性:□科研单位□教学单位□企业□个人
调查对象名称:
调查对象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地区)
调查问卷说明
1.本项调查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调查对象包括植物品种权人和品种权申请人,调查品种范围包括已经获得授权的和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得到授权的品种。
3.本项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农业植物育种行业的影响,以及现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4.调查结果仅限研究分析使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调查对象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5.为了确保本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希望您按照问卷的要求项目和填表说明,如实认真填报。
6.若问卷中表格行数不够时,填报人可按表格内容、格式自行续表;或者在本问卷电子版表格上续行填报。
本问卷电子版可于或者/zscq(农业部科教司科教信息网>知识产权)网址处下载。
7.请于2005年7月15日前将本问卷填写完毕后,寄至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026,电话:64193069,传真:64193029);填写电子版问卷的,可直接将问卷发至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电子信箱kjschqchg@。
问卷返回后,请电话告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8.对问卷内容不清楚的,可按上述地址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咨询。
9.谢谢您的协助与支持!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05年6月10日
注:(1)本表仅针对填表人在填写本调查表时已经享有品种权的品种,包括自主申请的授权品种和从他人处取得品种权的品种。
(2)“授权前的销售情况”是指品种育成后至申请获得品种权之前时段内的销售情况;从他人处取得品种权的请与原品种权人核实后填写。
“授权前年均销售量”用授权前的销售总量除以销售年数求得,销售量既包括自己直接生产销售的数量,也包括通过品种权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许可他人生产销售的数量,但不包括以本品种作为育种材料所培育出的其他新品种的销售量。
“变动趋势”是指授权前年度销售量的整体变动趋势,不是个别年度的波动变化。
(3)“授权后的销售情况”是指审批机关授权以后的销量情况,从他人处取得品种权的包括授权后到填表人取得品种权之前在原品种权人处已经发生的销售量和填表人取得品种权后的销售量,授权后到填表人取得品种权之前的销售量请与原品种权人核实后填写。
“授权后年均销售量”是指自授权后第二年1月1日开始至2004年12月31日为止的销售总量除以该品种自授权第二年开始至2004年底为止的授权年数求得。
(4)“流出境外情况”是指品种培育完成以后以各种方式流向境外的情况,包括授权前和授权后的情况;从他人处取得品种权的即包括填表人取得品种权以前和以后的情况,对取得品种权以前的情况请与原品种权人核实填写。
“境外”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
“贸易”是指根据品种权人的意愿以各种有偿的方式将品种的繁殖材料出口境外;“交流”是指根据品种权人的意愿,以科技交流、技术援助等方式将品种的繁殖材料带出境外的情况;“流失”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违背其意愿将品种的繁殖材料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给境外的。
注:(1)本表仅针对已经培育完成,并且提出品种权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品种,包括自主培育品种和从他人处取得申请权的品种。
(2)“申请前的销售情况”是指品种育成后至提出品种权申请之前(或申请未被受理之前)时段内的销售情况;从他人处取得申请权的,包括品种育成后到填表人取得申请权之前在原品种所有人处已经发生的销售量和填表人取得申请权后提出申请前的销售量,取得申请权以前的销售情况请与原品种所有人核实后填写。
“申请前年均销售量”用申请前的销售总量除以申请前销售年数求得。
“变动趋势”是指该申请品种的各年度销售量的整体变动趋势,不是个别年度的波动变化。
(3)“申请后的销售情况”是指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销售情况。
“申请后年均销售量”是指提出申请之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销售总量除以相应的销售年数求得。
(4)“流出境外的情况”是指品种育成以后以各种方式流向境外的情况,包括申请提出以前和以后的情况;从他人处取得品种权的,包括本人取得品种权以前和以后的情况,对取得品种权以前的情况请原品种权人核实填写。
3.品种权实施收益情况(表3)
注:(1)品种权实施收入或成本是指已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通过品种权转让、品种使用许可和自己生产销售等方式,实施其品种权过程所带来的各项收入或发生的费用。
(2)“品种权转让”指品种权人在将品种权全部或部分(分期限或地域)的转让给他人;“品种使用许可”指品种权人按照一定条件授权他人使用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育种销售;“自己生产销售”指品种权人自己生产销售。
(3)“累积收入”、“累积成本”、“累积税收”和“累积利润”的统计期间均为该品种被授品权后第二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历年累计量。
(4)“累计利润”=“累计收入”-“累计成本”-“累计税收”
4)
4.申请品种的使用收益情况(表
(2)“申请权转让”指品种所有人在将品种申请权全部或部分(分期限或地域)地转让给他人;“许可使用”指品种所有人按照一定条件容许他人使用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育种销售;“自己生产销售”指品种所有人自己生产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
(3)“累积收入”、“累积成本”、“累积税收”和“累积利润”的统计期间均为自该品种培育完成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历年累计量。
(4)“累计利润”=“累计收入”-“累计成本”-“累计税收”
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作用与影响评价调查(表五)
6.调查对象从事植物新品种培育的经费来源与使用分配情况(表六)
注:(1)“经费来源”中“政府”指来自政府渠道的各类经费;“自筹”包括了育种者由实施植物品种权所得效益的再投入;“贷款”指用于新品种研发的银行贷款;“其他”指由上述三种渠道以外的渠道获得的育种经费。
(2)“经费使用”中“总额”指调查对象在调查年度内各项业务经费开支的总额;“直接用于与育种行为有关的科研活动的经费”指购买或引进育种材料、购置或维护育种仪器设备、实施育种行为差旅等与育种行为直接相关的费用,即调查年度内,用于投资新品种研发的经费;“直接用于与育种行为有关的人员的工资福利”指包括与育种行为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费用。
7.调查对象申报中品种和已授权品种营业利润及贷款偿还情况(表七)单位:万元
注:(1)“本年度申报中品种营业纯利润”指调查对象在统计年度内,通过直接销售申报中品种的繁殖材料或有偿转让新品种申请权的方式所获得的营业收入,扣除各项对应成本、税收后的收入余额——申报中品种营业纯利润。
(2)“本年度已授权品种营业纯利润”指调查对象在统计年度内,通过直接销售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偿转让品种权、有偿许可他人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方式所获得的营业收入,扣除各项对应成本、税收后的收入余额——已授权品种营业纯利润。
(3)“本年度偿还新品种研发贷款”指调查对象在统计年度内,用于偿还新品种研发贷款的经费数额。
8.授权植物品种侵权纠纷及其处理情况(表八)
注:(1)本表以从事植物新品种育种的科研单位、教学单位、企业或育种者个人等调查对象为调查统计单位。
(2)请注意各栏“件次”按前一栏(左栏)所列项目具体情况对应填写,并注意各栏“件次”总计应当相等。
9.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专项问题调查
1.目前有看法认为,实施植物品种权保护是导致目前农作物种子(或繁殖材料)价格持续偏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请问你对此有什么看法或建议?
答复:(可附另页回答)
2.我部计划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结合你在申请、实施植物品种权过程中的体会,请你就细则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答复:(可附另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