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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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宣传手册
目录
一、致村民的一封信
二、搬迁工作承诺书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四、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五、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宅基地房屋搬迁优惠购房方案
六、拆迁安置流程
七、优惠购房流程
八、选房注意事项
九、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问答
十、搬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计算方式
十一、鸟瞰图
十二、效果图
十三、户型图
十四、室内装修标准
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进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开发项目建设,保障2018年科学城北京先进光源等项目的开工建设,保护搬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宅基地房屋搬迁项目涉及北房镇胜利村、怀北镇新峰村、雁栖镇北台下村和永乐庄村共四个行政村。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约430公顷,四至:东至怀柔密云交界,南至永乐大街,西至京加路,北至京密引水渠。用地范围内共需要搬迁宅基地院落约810个。
二、搬迁方式
本项目搬迁实行委托搬迁。
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及周边地区宅基地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为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受委托搬迁单位:
北京燕祥顺业房屋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雁栖镇永乐庄村)
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雁栖镇北台下村)
北京华远力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北房镇胜利村)
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北镇新峰村)
受委托评估单位:
(二)宅基地上房屋补偿
1、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被搬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评估确定。
认定的正式房屋面积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100%补偿。
非正式房屋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70%补偿。为鼓励被搬迁人积极搬迁,凡认定为非正式房
屋但在奖励期内签订搬迁协议的,可在原70%重置成新价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到100%予以
奖励。未在奖励期内签订搬迁协议的不享受此政策。
无批示建房属二层的房屋,其二层建筑可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60%计算,在奖励期内签订搬迁协议的,可在原60%重置成新价的基础上增加到100%予以奖励。未在奖励期内签订
搬迁协议的不享受此政策。
经批准的临时占地上的房屋,其面积不计入房屋面积;在奖励期内签订搬迁协议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条件的,除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依法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凡在宅基地外侵占公共街道、道路以及集体空地上建房或本项目奖励期开始之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搬迁房屋时不予认定和补偿。
2、装修及附属物的认定及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定。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中没有涵盖的设备、装修
和附属物的评估,按照市场询价结合怀柔区市场实际予以补偿。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给予评估补偿,除此之外不再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补偿。
八、宅基地上“户”的认定
以宅基地批准的使用权人为准,一证一户。同属一个自然院内分家析产的,析产人必须在搬迁范围内无宅基地,且在本院内独立立户并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同时按照奖励期开始之日前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薄认定;但夫妻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在搬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
在同一个自然院内分别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批建手续的,可按分户对待,宅基地按比例分配,但必须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搬迁范围内涉及买卖宅基地上房屋的,按双方约定予以补偿;无约定的,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按协商结果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
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2004]391
号)相关规定执行。
进行司法诉讼的,诉讼期间可先予搬迁。原产权人已故,法定继承人不能全部到场或分家析产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现宅基地使用者做出相关法律承诺后,可先办理搬迁补偿相关手续,再由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九、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一)补助条件
对利用宅基地上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以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人或经营者为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与被搬迁房屋一致的;
2、经营时间连续1年(含)以上,且在搬迁期间正在经营的;
3、连续12个月的完税证明。
(二)营业面积的确定
按实际营业面积认定,但不得超过被认定的房屋总面积。
(三)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1、连续12个月纳税额在4000元(含)以上的,按确定的营业面积给予7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2、连续12个月纳税额在2000元(含)—4000元的,按确定的营业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3、连续12个月纳税额在2000元以下及享受政策性免税的,按确定的营业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4、至奖励期开始之日前,经营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其他补助条件,在奖励期内签订搬迁协议的,按确定的营业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期限计算截止日期
经营期限及纳税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以奖励期开始之日为准。被搬迁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必须是奖励期开始之日前连续12个月内的完税证明,超过12个月及以后补缴的税额不得计
入。
(五)利用出租房屋经营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上述标准和租赁双方协议约定予以补偿。
十、搬迁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费
按被搬迁宅基地上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元。
(二)移机、拆装补助费
固定电话移机费,凭话费缴费发票一次性补助250元/部;分体式空调拆装费,凭购机发票或保修卡一次性补助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凭有线电视缴费凭证一次性补助300元/终端;热水器300元/台;电脑宽带移机费凭电脑宽带交费凭证一次性补助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