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处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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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处理工作条例
篇一:公文培训心得体会
培训心得体会
5月4日—5月15日,我有幸参加了组织为我安排的办公室业务能力提升的相关培训。

作为镇乡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我倍加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整个培训期间,我始终以满腔的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当中去,较好的完成了培训任务,感觉受益良多,收获颇丰。

一、培训的基本情况
这次培训分为两期,第一期是在巴南区委党校举行的公务礼仪培训,旨在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规范公务行为。

培训期间,老师就公务员个人形象塑造、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公务礼仪进行了系统地讲解,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忽略的细节进行了举例说明,这无论对大家以后的工作还是生活,都是一笔永久的财富;
第二期是在重庆市教育考试中心举办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培训,此次培训则是以提升办公室文秘工作者的文字写作能力为宗旨,以公文行文规范、常见公文写作为主要内容。

在培训学习期间,秘书学会各位会长为我们讲解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行文格式和几种常见公文写作的基本知识,并用具体实例加以分析阐述,深入浅出,寓教于理,使我对办公室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

这次培训的特点非常鲜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容实。

两期培训的内容都涵盖了办公室文秘人员常用且容易出错的内容,贴近办公室工作的实际,有较强的实用性。

二是师资强。

特别是第二个培训中的任群、李化德、
郑敬东等老师,除了任市秘书学会长,更是在重庆各知名大学任教授,任群老师更是任原市委副秘书长,所讲的
内容都是他们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三是管理严。

培训期间,培训老师管理正规,要求严格,在培训期间采取不定时检查到场人员情况,没有安排休假,充分利用了培训的时间。

二、培训的主要收获
通过此次培训,主要有三点收获:
一是通过培训,让我对办公室部分工作有了系统地了解。

以前日常工作地开展大多是对之前工作地延续,对于这种默认的工作方法却没有一个系统的标准进行评判。

而通过这次培训,直观地让我看到了本镇办公室工作,主要是公文行文版块的优点与不足,我镇日常的公文处理基本都是严格按照新定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执行,但是信函的处理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公文纸张模板和格式处理不符合相关要求,拟向主席汇报商定再向主要领导请示。

二是通过培训,进一步开拓了视野。

从培训老师的授课中,了解到了许多除
培训内容之外的知识。

尤其是第二期的培训,老师都曾是市领导秘书出身,在培训之余都会为大家讲解一些自身成长过程中走的弯路,历的艰辛,这些活生生的例子都或多或少延伸到了参训学员的工作盲区,肯定也为今后的成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三是通过培训,激发了自身学习的热情。

这次培训紧贴办公室工作实际,使我对公文写作有了一个系统综合认识的同时,也让我看到自身各方面知识匮乏,明白了要学习掌握的还有许多。

参加这次培训
的人员来自重庆各区县,他们大多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他们相比,我也了解到自身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欠缺。

这些由于时间累积产生的差距,都在或多或少化为了我眼下奋起直追的动力。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作为办公室一名年轻的干事,在以后工作中要想全面成长,我觉得要做到
以下四点:
多看,即在平时的工作中寻找方法、了解情况、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多听,即善于倾听领导和同事的意见和建议,取长补短,改掉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一些自己没注意到的不良小习惯;多做,即要积累各方面业务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知识库,在以后的工作中,才能做到得心应手;多想,即要善于总结平时的工作,要勤于思考当前的工作模式是否得当,力争在每项工作中都能做到事半功倍。

在看到自身各方面不足的同时,我也清楚相对年轻便是我最大的优势。

只要能立即抓紧时间,踏踏实实做好一切份内之事,时刻保持各方面有所进步,一定会有一个不错的明天。

篇二: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办发?2012?1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4月16日
— 1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
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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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
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 3 —
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 4 —
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
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 5 —
篇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
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新的《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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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数量,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
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
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总共7个: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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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目前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
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公文种类的最新变化
新中国成立至2000年,我国党政机关共发布了9个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规章。

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比,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

原《条例》中规定的党的机关使用的主要文种有14个;原《办法》中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主要文种有13个。

9个相同,9个不同,共18个。

去掉了指示、条例、规定。

新《条例》规定的主要文种有15个,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
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二是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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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条例》中列入的15个公文文种大多是党政机关互相适用,所以在《条例》文种的适用范围表述时原则上不指定哪个文种适用于党的机关,或哪个文种适用于行政机关,只有命令(令)、议案两个文种例外。

命令(令)的发布机关须有一定的权威性,使用权限受到严格限制,限定在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布命令(令)。

议案的发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三是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

《条例》中规定的15个文种,其中意见、请示、公告、议案、批复、函6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仍按原来的内容表述。

其他9个文种,根据工作实际,对
适用范围的表述作了一定修改。

现在的表述更为简洁、精炼、准确,更加科学、合理、严谨,符合我国党政机关行文时文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变化
1. 份号。

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份号。

原来只有机密、绝密文件有要求。

一般用3号黑体,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如“000001”
2. 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数字用阿拉伯数字。

3. 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这三个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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