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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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摘要】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时期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从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提出了其法治思想,认为法律应当具有至上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应该是良法;同时为实现其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还从立法和守法等诸多方面论述了实现法治的具体路径。他的思想影响深远,无论是在过去、现在、将来都极具指导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人治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产生的条件

任何思想的形成,都是和当地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形成也有其特定的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公元前384年,比柏拉图年轻46岁,;他出生在希腊北方小镇斯塔吉拉,父亲是马其顿国王阿明塔的御医;在其幼年的时候父母双亡,由一个亲戚抚养成人,17岁来到雅典,进入柏拉图学院学习,从事教学研究直到柏拉图去世,长达20年。亚里士多德所生活的年代,希腊正处在城邦制社会,各个相互独立的城邦都有自己的一套体制和治理模式,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两个最重要的城邦。雅典经过一系列改革,最终确立了雅典的民主体制,使它成为了整个希腊的政治、军事与文化中心,但不久的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惨败给斯巴达,原来强盛不再,马其顿成绩崛起。马其顿统治不久,其统治也被推翻。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处在一个危机四伏、急剧动荡的时代,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交错。“如果说柏拉图正值希腊城邦急

剧衰落之际,那么亚里士多德则亲眼目睹了马其顿队雅典的征服。面对多变的局势,亚里士多德对历史事实进行了细致而冷静的分析,并探寻人的行为以及国家生活的道德性,他试图为城邦政治制度寻找一条能够摆脱危机的道路,在充满社会矛盾和面临分崩离析的城邦中继续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提出也与其老师柏拉图的思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也提出过法治的思想,但柏拉图主张哲学王之治,亚里士多德在吸收其老师思想精髓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主张。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由感性和理性的合体,并且对于一个正常的人而言,不可避免的感情会大于理性。人性是贪婪的而权力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腐败体。而法律没有感情,具有一种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所以法治优于人治。亚里士多德人认为“单单一个人必定容易为愤怒或其他此类感情所左右”,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感情的支配”。

在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中,法律史经过众人慎重考虑后指定的,众人的意见肯定比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更具有正确性。法治依照法律的统治。而法律是大多数人制定的,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法治是多数人之治。“多数事物较之少数事物更加不易腐败,恰如大量的水比少量的水更加不易腐败”,所以“让权力掌握在大多数人手里是合乎公正与正义的”。所以在一般意义

上,多数人比一个人更加聪明,由多数人执政胜过由少数优秀的人执政。

法律本身的稳定性与确定性。由于人难免受到感性的影响,而人的感情是不确定的,缺乏稳定性。而法律一经制定就是不可以随便改动,同时法律因为是借助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因此具有明确的含义,守法者可以很明确的知道立法者的意思。

法治的方式符合正义的要求。正义是社会的一种价值追求,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就应当给与同等权利,“统治者并不比被统治者更具有正当的权利”,治理权应当由大分享,才是平等公正。大家轮流执政更符合自然法则。

三、亚里士多德法治的内容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具备最基本的两大内容:良好的法律和法治之上的权威。他在《政治学》中明确提到:“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但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这一论述成为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这里,他揭示了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

(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

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4]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政治机制的运行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须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5]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影响及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史古希腊法律学说中表述最完整的,他的“法治论”也成为后世“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法治论”本事柏拉图晚年提出来的,亚里士多德一开始接受的就是《法律篇》的观点,但是他在柏拉图的基础上对法治的定义、法治价值和法治途径都做了更深入的探究。在吸收其师柏拉图“法治论”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发扬了自己的法治观念,他充分论述了法治及其理由,并与其政治理论结合,用中产阶级领导共和政体来实现法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法治思想做了较为完整的论述。他的法治思想,自古至今从未遇到过有力的反驳,是树立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的一

座不可磨灭的丰碑。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3]卫刘华.对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的再认识[j].民主与法制,2005,(3).

[4]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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