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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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配正义
作者:向玉乔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
摘要:分配正义是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其要义在于强调和追求物质财富、政治权利等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个人”和“社会”是能够表达分配正义诉求的两种基本主体,但这两种分配正义诉求之间很容易形成一种张力。人类需要借助于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来化解这种张力,并同时借助于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分配正义。
关键词:分配正义;分配正义原则;道德修养;社会制度
作者简介:向玉乔,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和中华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 410081)
“分配正义”在当今中国是一个热门话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为当今中国带来了空前丰富的社会发展成果,但社会成果的分配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公正程度。劳动者工资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偏低、贫富悬殊日益严重、领导干部权力过大等等问题的严重存在都反映了这种现实。在此时代背景下,对分配正义的内涵、实质、实现途径等展开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分配正义: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
人类对分配正义的追求与其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直接相关。分配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人类社会生活是以占有各种社会资源为前提的,因此,一个社会能否保证社会资源得到公正分配至关重要。在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人类对分配公正性的重视和追求往往多于对他们分配份额的重视和追求。孔子曾经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1}这是指,在物质财富分配问题上,重要的不是人们在分配过程中得到了多少份额,而是分配不均的问题,因为它会造成社会不安和政权不稳。孔子的观点是可以放大的,因为人类在所有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最关心的总是分配是否达到公正的事实。
人类在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中对分配公正性的追求即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分配正义是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它意指人类在分配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的过程中总是把最大限度地体现分配的公正性当成最高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分配正义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类对其分配活动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
分配正义是一个抽象伦理概念,它在涵义上存在一定的含糊性,但它至少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或方式使其自身的内涵变得清晰起来:
首先,分配正义可以通过个人的公正美德或正直美德表现出来。追求分配正义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美德。亚里士多德早在古希腊时期就特别强调这一点。他不仅把追求分配正义视为个人公正德性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而且强调个人追求的分配正义意指“所有人都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所值分配”{2}。他还进一步说,追求分配正义就是个人在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中恪守“中道”:“在分配中,不论是在自己的人与他人之间,还是他人与他人之间,都不是把有益的东西给自己的多,而给同伴的少(对有害的东西则相反),而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在他人与他人之间也不两样。”{3}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具有追求分配正义的美德,他能够在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中公正地对待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人。
其次,分配正义可以通过社会制度合计和安排的合理性映照出来。人类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支配下来进行。人类制定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分配正义,而社会制度发挥其实现分配正义之功能的前提是它们本身必须是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合理性集中表现为它们在分配社会资源方面的公平性,即主要表现在它们能够“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参与分配活动的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上。正因为如此,罗尔斯指出:“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4}。他把分配正义主要归结为一种制度公平:“公平正义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把社会基本体制作为政治正义的主题。之所以如此,部分是因为社会基本体制对公民的生活目标、愿望、品质及其发展机会和利用机会的能力的影响不仅是广泛的,而且开始于其生活的开端。”{5}社会制度对社会成员的生活影响非常深刻,它们的设计和安排能否充分体现分配正义至关重要。通过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体现分配之公正性,这既是一个社会追求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分配正义在一个社会得到实现的客观条件和重要表现。
再次,分配正义可以通过分配正义原则的普遍规范性、普遍有效性和普遍强制性凸显出来。人类对分配正义的追求总是要借助于这样或那样的分配正义原则来集中体现。当代美国哲学家杰弗利·雷曼直接把分配正义归结为一系列分配正义原则:“正义是一套原则,它是所有人都愿意接受的合理行为规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使他们免受相互奴役的威胁。”{6}分配正义原则的存在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可以把人类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具体化,使之成为一系列涵义清晰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另一方面,它们具有普遍规范性、普遍有效性和普遍强制性,即它们能够同时成为引导个人培养追求分配正义的道德修养和社会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追求分配正义的法则依据。正因为如此,当代英国哲学家布莱恩·巴利主张用“公道”来诠释分配的正义性,并把分配正义称为“公道正义”:这种正义强调达到公道正义条件的正义原则是公道的。{7}巴利试图说明,分配的公正性是通过人人认可、人人服从的分配正义原则的普遍公道性来集中体现的。通过普遍分配正义原则来体现公道性,这既是一个社会具备分配正义标准的根本标志,也是分配正义在一个社会得到实现的必要条件和重要表现。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解释分配的公正性——即解释分配正义的要义,这说明“分配正义”这一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具体表现为:(1)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参与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2)它是支配社会资源分配的社会制度得到设计和安排的核心价值观念;(3)它是分配正义原则得到确立的核心价值观念。也就是说,注重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强调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以及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是构成“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它们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会从根本上破坏分配正义的内涵。
作为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分配正义还表现为人类的一种社会建设理想。人类希望身处其中的理想社会从实质上来说就是分配正义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能够普遍得到公正分配。人类一直希望进入这样的社会状态。人类曾经经历过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是这样的理想社会,因为社会资源分配在那种等级森严的社会里被深深地打上了“不公”的烙印。资本主义社会也不是这样的理想社会,因为“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8}。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改善了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但这种“改善”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富悬殊、发展机会欠均等分配不公现象甚至会非常严重。充分实现分配正义的社会理想对人类来说至今还是一项未尽的事业。
二、个人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张力
人类在追求分配正义的过程中不得不时刻面对的一种现实是,某一个人提出或表达的分配正义诉求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才具有合理性。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人”和“社会”都是能够提出或表达分配正义诉求的两种基本主体。个人具有“个体意向性”,社会则具有“集体意向性”,{9}因此,它们都能够以某种方式提出或表达分配正义诉求。
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基于个人的分配利益需要被提出。个人的分配利益需要既与个人生活的社会背景紧密相关,还受到个人的欲望、兴趣、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的深刻影响,因此,它具有个体性、私人性、特殊性等特征。个人在追求分配利益的价值取向上往往要求分配正义的天平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倾斜。不难想象,如果人类社会的社会资源完全基于个人的分配利益需要来分配,任何一种社会资源的分配都可能变成个人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人类借助于社会集体的名义来分配社会资源就变得十分必要。“社会集体”是人类为了克服个人在分配社会资源问题上容易出现的无政府状态而为其自身设定的一种存在方式。
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基于社会集体的分配利益需要被提出。社会的分配利益需要既与社会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还受到社会集体的欲望、兴趣、价值观念等集体意向性因素的深刻影响,因此,它具有集体性、公共性、普遍性等特征。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在价值取向上不同于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由于必须兼顾所有社会成员的分配利益需要,社会反对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某一个人倾斜,而是要求它在所有人面前是平衡的。当分配正义的天平在所有社会成员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