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导读 ppt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规导读
主编◎张乐天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导读
学习目标
◆ 了解《教育法》的立法基础、适用范围及立法特点; ◆ 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 熟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 区别并理解《教育法》实施的四个维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二、《教育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 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
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 • 三是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
义务。 • 四是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
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五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六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 对于乱招生,《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 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招生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 针对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教育法》 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二、我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教育改革
建立与完善终 身教育体系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们终身学习的 制度。合理调整教育结构,使各级各类教 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积极推进教 育改革
① 改革办学体制 ② 调整教育体系结构 ③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④ 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三、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 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 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教育的社会责任
✓ 《教育法》辟出专章,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 教育的责任和形式,作了法律规定。全社会都要 对我们的下一代负责。
四、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节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下)
一、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 一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 二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 三是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 四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 五是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 六是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 七是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 八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 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 《教育法》六十七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 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教育法》规定了进行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主要方式。
➢ 《教育法》对学业证书的有效性作了规定。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按照预算核 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
✓ 对于乱收费,《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乱发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 《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 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 格。”
五、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校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包括扣留、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规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流氓罪等论处。有关 人员或单位,哄抢学校财产,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公 共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侵占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侵权 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 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三、《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四、《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上)
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受教育者的权利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宗旨 适用范围
➢ 制定和颁行《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 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
➢ 空间效力范围: 《教育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单位、 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
➢ 时间效力范围:教育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时间以及 对教育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的 问题。
✓ 《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 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教育呼唤着社 会的参与与支持,社会也呼唤着教育适应社作了规定,“国家建立以财 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 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 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 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 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 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逐步增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