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 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 结的协议; 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例如,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 例如,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 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盟约 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盟约 (covenant)、规约(statute)、最后文件 covenant)、规约(statute)、最后文件 statute (final act)、议定书(protocal)、换文 act)、议定书(protocal)、换文 (exchange of notes)、谅解备忘录(MoU)、 notes)、谅解备忘录(MoU)、 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declaration)、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等
条约相对效力的例外: ——国际法上的客观制度(国际河流、通洋运河、 ——国际法上的客观制度(国际河流、通洋运河、 南北极) ——条约规定上升为国际习惯法 ——条约规定上升为国际习惯法 ——特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第三国 ——特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的约束力的问题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1.缔约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到组织规则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 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2.缔约程序 2.缔约程序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of the text) text)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 的文件。(VCLT 的文件。(VCLT 第2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第7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区分: 谈判国(方)’negotiating 谈判国(方)’negotiating State’ 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 家; 缔约国(方)’contracting 缔约国(方)’contracting State’ 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 约拘束之国家; 当事国(方)’party’ 当事国(方)’party’ 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 有效之国家; 第三国(方)’third 第三国(方)’third State’ 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保留的规则 ——保留的提出(VCLT 第19条) ——保留的提出(VCLT 19条)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VCLT第20条)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VCLT第20条)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VCLT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VCLT第21 VCLT第 条)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VCLT第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VCLT第 22条) 22条) ——保留的程序(VCLT第23条) ——保留的程序(VCLT第23条)
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在实施和终 止之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条约法的编撰: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0年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 27日 生效) 生效) 1986年 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三步,批准、接受、赞同——同意承受条约的 第三步,批准、接受、赞同——同意承受条约的 拘束(expressing 拘束(expressing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treaty) ——批准(ratification):一国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批准(ratification):一国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表所签署的条约表示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的行为。(VCLT 14条) 的行为。(VCLT 第14条) ——接受(acceptance)、赞同(approval)(避免 ——接受(acceptance)、赞同(approval)(避免 国内复杂的批准程序)
对VCLT中保留规则的评价: VCLT中保留规则的评价: ——保留规则的演变: ——保留规则的演变: 全体一致原则——泛美联盟的实践—— 全体一致原则——泛美联盟的实践—— ICJ“《灭种罪公约》保留案”的咨询意见— ICJ“《灭种罪公约》保留案”的咨询意见— —VCLT1969——ILC目前的编撰工作 VCLT1969——ILC目前的编撰工作 ——如何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之间保持 ——如何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之间保持 平衡?
4.条约的保留 4.条约的保留
保留(res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 保留(res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 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 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 果”。(VCLT第 果”。(VCLT第2条) 一般适用于多边条约 保留的根据(国家主权?全体接受?) 保留的目的(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 ——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 ——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 ——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 ——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
5.条约的生效方式 5.条约的生效方式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entry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entry into force) force) E.g.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 ——自批准之日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 间生效 ——自条约明确规定的日期生效 ——自条约明确规定的日期生效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servanda)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各该国善意履行。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 行条约。此项规则不妨碍第四十六条。 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
例如,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1条第1款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21条第1 “本规约应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 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六十天后的第一个月份第一天开始生 效。”(2002年 效。”(2002年7月1日生效) 日生效)
《京都议定书》第25条第1款 京都议定书》 25条第1 “本议定ຫໍສະໝຸດ Baidu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 “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 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 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 化碳排放总量的55% 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005年 2月16日生效) 2005年 16日生效)
3.条约的解释 3.条约的解释
有权解释的主体:条约当事国或国际司法机构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VCLT第31条)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VCLT第31条) ——文本解释(用语之通常含义) ——文本解释(用语之通常含义) ——上下文解释 ——上下文解释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 ——善意解释原则 ——善意解释原则 补充资料的作用(VCLT第32条) 补充资料的作用(VCLT第32条) 条约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问题(VCLT第33条) 条约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问题(VCLT第33条)
第四步,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管条约的国际组织) 第五步,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 ——《联合国宪章》 102条规定 —— VCLT第80条 VCLT第80条
3.条约的加入 3.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的定义:未在条约上签 加入(accession)的定义:未在条约上签 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 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同意承受条约拘 束的方式之一,VCLT第15条) 束的方式之一,VCLT第15条)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注:加入不以条约生效为前提,相反,加入 行为本身可以促成条约的生效
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 规定 条约的冲突规则(VCLT第30条) 条约的冲突规则(VCLT第30条)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联合国宪章》 ——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前后条约当事国相同(后法优于前法) ——前后条约当事国相同(后法优于前法) ——前后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前后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例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4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84条 “本公约应于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 后第三十日起发生效力。” (1980年1月27日生 1980年 27日生 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8条第1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08条第1 “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 十二个月生效。” (1994年11月16日生效) 1994年11月16日生效)
2.条约的适用 2.条约的适用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而言,条约自 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其有效期由条约明 文加以规定。条约不具有溯及力。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条约一般适用于一 国全部的领土 ——例外,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例外,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153条。 153条。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text) 签署( signature ) 草签( initialling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4.条约与第三国 4.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VCLT第34条)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VCLT第34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VCLT第35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VCLT第35条) ——条件: ——条件: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VCLT第36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VCLT第36条) ——条件: ——条件: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表示,可推定同意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E.g.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 束之日起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 时间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 书后生效 ——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条约生效的条件 ——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条约生效的条件
一、条约概述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 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 结的协议; 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例如,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 例如,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 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盟约 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盟约 (covenant)、规约(statute)、最后文件 covenant)、规约(statute)、最后文件 statute (final act)、议定书(protocal)、换文 act)、议定书(protocal)、换文 (exchange of notes)、谅解备忘录(MoU)、 notes)、谅解备忘录(MoU)、 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declaration)、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等
条约相对效力的例外: ——国际法上的客观制度(国际河流、通洋运河、 ——国际法上的客观制度(国际河流、通洋运河、 南北极) ——条约规定上升为国际习惯法 ——条约规定上升为国际习惯法 ——特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第三国 ——特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的约束力的问题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1.缔约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到组织规则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 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2.缔约程序 2.缔约程序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of the text) text)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 的文件。(VCLT 的文件。(VCLT 第2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第7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区分: 谈判国(方)’negotiating 谈判国(方)’negotiating State’ 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 家; 缔约国(方)’contracting 缔约国(方)’contracting State’ 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 约拘束之国家; 当事国(方)’party’ 当事国(方)’party’ 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 有效之国家; 第三国(方)’third 第三国(方)’third State’ 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保留的规则 ——保留的提出(VCLT 第19条) ——保留的提出(VCLT 19条)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VCLT第20条)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VCLT第20条)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VCLT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VCLT第21 VCLT第 条)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VCLT第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VCLT第 22条) 22条) ——保留的程序(VCLT第23条) ——保留的程序(VCLT第23条)
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在实施和终 止之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条约法的编撰: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0年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 27日 生效) 生效) 1986年 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三步,批准、接受、赞同——同意承受条约的 第三步,批准、接受、赞同——同意承受条约的 拘束(expressing 拘束(expressing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treaty) ——批准(ratification):一国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批准(ratification):一国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表所签署的条约表示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的行为。(VCLT 14条) 的行为。(VCLT 第14条) ——接受(acceptance)、赞同(approval)(避免 ——接受(acceptance)、赞同(approval)(避免 国内复杂的批准程序)
对VCLT中保留规则的评价: VCLT中保留规则的评价: ——保留规则的演变: ——保留规则的演变: 全体一致原则——泛美联盟的实践—— 全体一致原则——泛美联盟的实践—— ICJ“《灭种罪公约》保留案”的咨询意见— ICJ“《灭种罪公约》保留案”的咨询意见— —VCLT1969——ILC目前的编撰工作 VCLT1969——ILC目前的编撰工作 ——如何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之间保持 ——如何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之间保持 平衡?
4.条约的保留 4.条约的保留
保留(res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 保留(res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 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 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 果”。(VCLT第 果”。(VCLT第2条) 一般适用于多边条约 保留的根据(国家主权?全体接受?) 保留的目的(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 ——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 ——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 ——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 ——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
5.条约的生效方式 5.条约的生效方式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entry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entry into force) force) E.g.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 ——自批准之日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 间生效 ——自条约明确规定的日期生效 ——自条约明确规定的日期生效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servanda)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各该国善意履行。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 行条约。此项规则不妨碍第四十六条。 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
例如,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1条第1款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21条第1 “本规约应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 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六十天后的第一个月份第一天开始生 效。”(2002年 效。”(2002年7月1日生效) 日生效)
《京都议定书》第25条第1款 京都议定书》 25条第1 “本议定ຫໍສະໝຸດ Baidu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 “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 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 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 化碳排放总量的55% 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005年 2月16日生效) 2005年 16日生效)
3.条约的解释 3.条约的解释
有权解释的主体:条约当事国或国际司法机构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VCLT第31条)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VCLT第31条) ——文本解释(用语之通常含义) ——文本解释(用语之通常含义) ——上下文解释 ——上下文解释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 ——善意解释原则 ——善意解释原则 补充资料的作用(VCLT第32条) 补充资料的作用(VCLT第32条) 条约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问题(VCLT第33条) 条约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问题(VCLT第33条)
第四步,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管条约的国际组织) 第五步,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 ——《联合国宪章》 102条规定 —— VCLT第80条 VCLT第80条
3.条约的加入 3.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的定义:未在条约上签 加入(accession)的定义:未在条约上签 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 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同意承受条约拘 束的方式之一,VCLT第15条) 束的方式之一,VCLT第15条)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注:加入不以条约生效为前提,相反,加入 行为本身可以促成条约的生效
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 规定 条约的冲突规则(VCLT第30条) 条约的冲突规则(VCLT第30条)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联合国宪章》 ——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前后条约当事国相同(后法优于前法) ——前后条约当事国相同(后法优于前法) ——前后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前后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例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4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84条 “本公约应于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 后第三十日起发生效力。” (1980年1月27日生 1980年 27日生 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8条第1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08条第1 “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 十二个月生效。” (1994年11月16日生效) 1994年11月16日生效)
2.条约的适用 2.条约的适用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而言,条约自 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其有效期由条约明 文加以规定。条约不具有溯及力。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条约一般适用于一 国全部的领土 ——例外,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例外,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153条。 153条。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text) 签署( signature ) 草签( initialling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4.条约与第三国 4.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VCLT第34条)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VCLT第34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VCLT第35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VCLT第35条) ——条件: ——条件: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VCLT第36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VCLT第36条) ——条件: ——条件: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表示,可推定同意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E.g.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 束之日起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 时间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 书后生效 ——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条约生效的条件 ——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条约生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