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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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包括国家安全部门的侦查)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中第三十七条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除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辩护律师会见需国家安全部门许可外,其他辩护律师权利与普通刑事案件没有区别。
问题在于,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不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容易实现。下面通过本律师办理的一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予以说明,以利于有关部门重视解决。
罪名:涉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嫌疑人:男,广东某市人。
地点:某区市,侦查机关:某市国安局。
案件是2012年7月发生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是2012年3月14日通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本律师接受委托是2012年10月份左右,案件跨越新旧《刑事诉讼法》,事实上,在本律师接受委托时,全国司法机关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已做了大量的学习工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基本上对《刑事诉讼法》精神和原意非常了解。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权利也有许多规定,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种特殊案件也规定了律师有权了解涉嫌具体罪名,有权申请会见但需经过许可等内容。本律师想说的是,在实际办案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辩护律师在向国家安全部门侦查机关递交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理申诉、控告,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会见等权利会面临不知向那里去提出和申请的境遇,由于国家安全部门的好多机构对外保密,单位和办案部门不对外挂牌,通过正常途径查询不到,犯罪嫌疑人关在那里也不知道,辩护律师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提供法律帮助的操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安全部门也没有这样的程序规定,会导致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不能很好实现,从而影响被关押嫌疑犯的权利,不利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贯彻实施。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特殊案件,不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各地公安、检察院有专门的接待窗口、案管中心、查询电话,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直接去公安局、检察院、看守所的办案窗口提交材料和申请会见,通过电话与案件侦查人员可以联系,比如深圳市宝安、龙岗、福田、罗湖等区检察院每个案件都有电话查询编码,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电话随时了解案件的动向,在市区两级检务大厅可以提交辩护材料,在公安侦查阶段,深圳各区公安也做的很好,辩护律师也可以在预审大队或经侦大队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侦查人员取得联系交涉辩护意见,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辩护律师凭三证(委托书、律师证、律所证明)就可以在深圳各看守所成功会见。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国家安全部门却没有设置这样的接待窗口、案管中心、查询电话去递交材料,了解涉嫌罪名、提出会见要求、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提供法律帮助等,对国家安全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严重受限,严重影响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不符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代理的相关规定,不利于保障人权。本律师代理的此案,刚开始就面临这种现象,不知去那里交涉,没有具体交涉地点和人员,所留的唯一电话经常打不通,人关在那里也不清楚,一般人很难找得到,后经过多方努力和司法关系协调,终于成功会见和阅卷,顺利提交辩护意见,后案件因证据不足,市检察院退补后国安局作为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处理。
相比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需要思考的内容太多太多,考验的法律水平更高,和国家安全部门、检察部门交涉中的注意事项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