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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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发展
(一)战时经济法阶段-初级 德国、日本 对社会客观要求的扭曲反映 (二)危机对策经济法阶段-应对时弊 美国 消极被动应对危机,相当的盲目性 (三)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阶段-二战后 美国 经济法转为尽可能得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 环境以维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主要标志) 自发自由竞争-社会化条件维护下的自由竞争(质的 进步)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和争论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 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德萨米在1842年《共有法典》 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 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 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 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 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 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 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 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 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 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 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 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 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印度法系是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 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 法律的统称。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 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 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阿拉伯法系,是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 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法律集团”。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 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 划的,分部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 系、中华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承 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 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 和地区。
目 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破产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八章 金融法
第九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垄断法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章 经济诉讼和经济仲裁
第七章 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本章内容:
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 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 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 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 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 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 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 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 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 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 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 性和稳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 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 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 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 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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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成立后-(经济行政法) 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 (二) 1978年经济改革-市场化取向 1978年12月18日-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的中 心议题是讨论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三) 1993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规划 1993年11月11-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中国北京举行。全会通过 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把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加以系统化、 具体化,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1992年 1月18日-2月21日,邓小平南巡为中国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十四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 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自然经济(奴隶、封建) 诸法合体 商品经济(自由、垄断) 民商法、经济法 美国 1887《州际商务法》 1890《谢尔曼法》-现代反垄断法之母 德国 1896《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上最早专门立法 1910《钾矿业法》-现代意义的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