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摊铺劳务合同(含单价及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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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承包合

合同编号:W 甲方(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承建zxxxx县zxxxx淮河特大桥及接线工程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和第二合同段,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将路面工程的沥青混凝土的摊铺、碾压、前场劳务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达成以下共识: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zxxxx淮河特大桥及接线工程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和第二合同段。

2、工程地址:zxxxx县。

3、路面结构:

沥青碎石调平层约2262立方米,厚度不等;

厚30mmAC-10F细粒式沥青混凝土约61860平方米;

厚40mmAC-13C胶粉改性细粒式(彩色)沥青混凝土约928632平方米;

厚60mmAC-20C胶粉改性中粒式沥青混凝土约931481平方米;

厚80mmAC-250C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约931481平方米。

备注:以上工程量不作为乙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4、路基宽度:主线路基宽度加宽路段为24.5米,新建路段为32米和24.5米,城镇路段为41米。

5、工期:根据业主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从摊铺沥青混凝土试验段的日期开始计算。

6、乙方人员及设备应于年月日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

二、承包方式及内容:

乙方的承包方式为单价承包,指沥青混凝土的摊铺碾压及前场人工费的综合单价。此单价已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1、本项目内的沥青混凝土调平层、下面层、中面层及上面层的摊铺和碾压施工及前场劳务作业。

2、施工前期:

(1)临建、驻地的建设费用;

(2)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

(3)施工管理人员、机械操作手、民工食宿费用、差旅费等;

(4)管理人员、机械操作手及民工工资、加班补贴、其他补贴、其他福利待遇等;

(5)施工作业面的准备,包括:摊铺前的作业面清扫(包含附属工程交叉施工和保通交叉施工污染清扫)、清扫工具、定位桩、摊铺用钢线、平衡梁等;

3、施工过程中:

(1)混合料摊铺碾压设备;

(2)设备的油料、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

(3)夜间施工时的发电机、照明费用;

(4)设备的看守及人员工资;

(5)配合甲方试验人员开展现场试验工作(配合甲方试验人员完成现场施工试验工作)的人工费;

(6)配合甲方测量人员完成现场施工测量工作的人工费;

(7)负责在施工作业面的清扫、洒水、养护;

(8)根据业主或监理要求,如摊铺时两侧需要支模,则支模费用也包含在单价中;

(9)施工现场前场对运料车的指挥、摊铺机前后收料、补料、收边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根据工程需要,如乙方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增加一套摊铺碾压设备,以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果乙方不主动增加,甲方可以强制性增加一套,以确保施工进度要求,所有费用先行由甲方垫付,然后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1)聚酯玻钎布的铺设由乙方负责,乙方自行到甲方的库房领取,并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进行铺设。

4、乙方管理人员、机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根据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穿反光背芯,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施工设备及人员进场、转场、出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与其他施工劳务队伍交叉作业所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了乙方的承包单价内,甲方不再给予计量支付。

7、以上条款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所有费用均(不含沥青混合料)由乙方负责。

三、承包单价、收方方式

1、承包单价:

施工数量以甲方签字认可的现场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含变更量)为准,暂定为 285 万㎡,沥青混凝土的摊铺碾压及前场人工费综合单价为 2.8 元/m2,合同总价暂定为 7980000 元。

2、计量原则:

(1)按设计图纸的沥青碎石调平层、下面层、中面层及上面层断面上口宽度乘以实际完成长度,按平方米计量。

3、此单价为综合单价(含税),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

4、此单价为最终单价,不因机械设备、油料、人工、材料等单价的上调而改变。

5、包含了税金:劳务税7%及营业税3.48%。

6、包含了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甲方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代购,乙方承担的费用按乙方的工程造价占甲方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进行分摊。

7、乙方的设备财产保险:由乙方自行购买,保单复印件交甲方备案,费用已包含在了综合单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四、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以方式二执行。

(1)方式一:本着对合同认真负责的原则,在本合同签定之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小写 300000 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人民币。

(2)方式二:本着对合同认真负责的原则,在本合同签定后,进行第一次结算时,甲方将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小写: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人民币)做为履约保证金,如果第一期结算工程款不足300000元人民币的,不予计量,待乙方完成的产值超过300000元人民币后,方可进行第一次结算。

2、严禁乙方将本合同工程中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转包或二次分包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并没收乙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完成所有施工任务,满

6个月后即可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五、期中结算及支付:

1、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

2、自工程正式开工后,每月25日前,参考甲方同期上报计量的工程数量进行计量,但不能超过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经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乙方应按照经理部的结算程序到商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3、每期结算金额为:承包单价*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数量-各类扣款。

4、工程款的支付:

(1)本工程按乙方和甲方结算金额的 80﹪支付工程款,结算金额的20%工程款作为保留金(不计利息返还),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甲方计量工程款到位后14天之内进行支付,原则上不得拖延付款,最多不超过21天。

(2)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提供足额劳务发票,该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票规定和甲方财务要求;如果乙方未能提供劳务发票,则甲方将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税率按合同约定的7%税率为准。

(3)营业税3.48%由甲方代扣代缴,直接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4)人身意外伤害险、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甲方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代购,乙方承担的费用按乙方的工程造价占甲方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进行分摊。

(5)工程款支付方式采用从甲方银行账户转账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乙方的工程竣工结算在项目部按甲方的程序办理,办理完成后上报甲方公司总部审核,审核完成并确定无误后方可作为乙方竣工结算支付的依据。

六、竣工结算及支付

1、工程竣工并经监理、业主及质监站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进行竣工结算办理,竣工结算办理过程中,甲方有权修正历次计量错误导致乙方多(少)结算的工程量及相关的分摊费用,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乙方的工程竣工结算在项目部按甲方的程序办理,办理完成后上报甲方公司总部审核,审核完成并确定无误后方可作为乙方竣工结算支付的依据。

3、竣工结算金额为:承包单价*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数量-各类扣款。

4、工程款的支付:

(1)竣工结算办理完成,甲乙双方签订竣工结算退场协议后,甲方才能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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