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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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作者:齐帮明
来源:《活力》2015年第20期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是党中央对过去传统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反思的结果。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
这是党中央对传统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反思的结果。
这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确立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法制建设,不是简单地用法治去保障,更不是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去推动和保障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
而是以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各类主体在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治精神、遵循法制逻辑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精神来引领社会治理,以法治思维来谋划社会治理,以法律规范来实施社会治理,以法治标准来评价社会治理,以法治秩序的实现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最终形成在法制轨道里实现社会良治的法治化过程。
因此,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化程度越高,社会治理越接近善治。
一、社会治理建设的法治困境
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比较而言,法治社会建设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短板。
(一)在社会意识层面。
集中表现为民众权利意识高涨,但责任意识、义务观念相对滞后,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常常难以做到理性表达诉求,甚至非法维权。
民众利益日益多元,但协调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发挥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作用,一些群众性组织还难以做到依法自治。
民众更熟悉和遵从人情道德而不是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愿意托人情、找关系来解决自身纷争,信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讲法律不如讲人情”。
(二)在制度体系层面。
集中表现为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支撑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四梁八柱”,但制度的总供给仍不足,特别是社会领域的法律制度尤为短缺。
一些已经实施的法律制度太粗,如同“牛栏关猫”,还没有建立一整套配套制度体系,可执行性差,往往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典型的现象就是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
(三)在政府法治层面。
集中体现为在一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中还是秉持公权至上的信条,民众与政府始终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民告官”依然很难。
政府掌握绝对公共权力,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形之手”依然伸得很长,政府职责边界不清。
无限政府、全能政府导致政府成了“千手观音”,政府法定职责难以得到全面履行。
(四)在司法公正层面。
集中体现为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日益强烈,但司法活动难以做到让每个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同环节、各种形式的司法错误和执法瑕疵严重影响着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是党中央对过去传统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反思的结果。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
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化,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法治的内涵。
要明确法治是良法之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国家应该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式是法治化的。
中国法治建设,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为此,首先要树立宪政意识,着力改善党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其次要规范权力运行,着力提升国家权力运行法治化水平,加快建成法治政府;三是推进公正司法,着力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四是加强公民教育,着力提升公民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使法治深入人心,成为公民的人格操守,成为中国人遵循的生活方式。
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最根本的是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坚持法治作为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切实发挥法治在规范主体行为,以法治来凝聚改革的共识,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实现社会良好治理。
(一)以科学立法为先导,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的制度支撑。
最核心的就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是加快对社会领域立法,着力解决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制度机制短缺问题。
健全对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重要的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着力解决法律制度体系内部因配套性和协调性差而影响实施效率的问题。
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较大的市的数量,推动各地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充分尊重各地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差异性,着力解决因地方差异导致一体施行相关制度所
造成的不适和缺憾。
积极推进立法的精细化,更加强调法律的可执行性,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着力解决所制定的法律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问题。
(二)以严格执法为保障,进一步凸显政府在社会治理的主导责任。
最核心的就是简政放权,重点是打造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着力解决全能政府、无限政府的问题。
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时公布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逐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着力解决政府行使权力公开性、透明性不够的问题。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更加重视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着力解决行政活动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选择性的问题。
加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强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着力解决政府“一股独大”和行政成本高、管理效率低的问题。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严格执法、依法化解纠纷,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加强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三)以公正司法为依归,进一步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最核心的就是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重点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司法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问题和保障性困扰。
坚持司法为民,完善及时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每一个受到侵害的权利都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救济,确保每一个违法犯罪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
坚持司法便民,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司法救助,着力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
坚持司法公开,及时回应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盼,借助现代网络媒体技术,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用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
深化司法改革,既要坚持依法改革、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更要态度坚决,敢于啃硬骨头,锲而不舍、久久为功。
(四)以全民守法为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石。
所谓的全民守法,就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原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障宪法和法律全面实施的职责。
依法推进社会治理,最核心的、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如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全社会倡导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的氛围,着力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
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仅仅把法律知识交给民众,更重要的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要让每一个人都明白,法律不仅仅代表着权利,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权利可以怠于行使甚至放弃,但责任和义务必须及时、有效、充分的履行,努力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