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培训(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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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租赁物的交付: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 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16条)
1.8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 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合同法》第 217条)
房地产租赁合同及业务操作法律培训
李斌全
律师
一、基本认识:
1.1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
1.2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1.3 房地产租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所有权人、次承租人、邻里、 抵押权人、保全申请人、物业公司、能源供应、其他。
1.12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230条)
1.13 持续使用: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 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法》第236条)
1.4 承租人类型: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
1.5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 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合同 法》第213条)
1.6 法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 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 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214条)
四、农用地租赁:土地性质、规划用途、经济组织、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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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20条)
1.10 租金的多种方式: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 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 225条)
1.11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29条)
二、城市综合房屋租赁:
2.1 住宅:群租、合租、住改商、停车位、二次供水供电、水电 预付、物业费、装修、漏水;
2.2 商铺(裙楼):装修、漏水、转租、合营、联营、二次消防、 广告位、停车、能源、排污、通道、扩建、电梯加装、物业、税金;
2.3 写字楼(公寓):改建、扩建、装修、税金。
三、工业地产租赁:环评、排污、高压电、燃气、停车、电价、税 收、临时堆放、食堂(灶具)、宿舍、办公、保留区域、招牌、广 告、园区名称、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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