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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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然具 有 自由裁 量 的性 质 。如 若将 自由裁量 权从 司
何谓 司法 自由裁 量权 ?不 同的人 可能会 给 出不
同的答案 。有人 赞成 司法 过 程 中给予 司法 人员 更 多
的 自由裁 量权 , 认 为 这 是 实 现 个 别 正 义所 必 须 具 备 的; 有人 认 为司法 自由裁 量权 必须 加 以严格 限制 , 否
关键词 : 司 法 自由 裁 量 权 ; 问题 ; 规 制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 .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5 3 7 9 ( 2 0 1 3 ) 1 2 —0 0 3 1 —0 5
此 可见 , 司法 权是 一 种裁判 权 、 判断 权_ 4 ] 。作 为裁 判
第 1 1卷 第 1 2期
2 0 1 3年 1 2月
西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法 权 中剔除 , 那 么 司法权 也将 不再 是 司法权本 身 , 也
丧 失 了与立 法权 、 行 政权 相对 独立 的权 力属性 。 ( 二) 司法 自由裁 量 权与 司法 主体 司法 自由裁 量 权 是 司法 权 的重 要 内容 , 司法 权
义性 致使 法 律在 理解 、 适用 中存在 模糊 之处 ; 现 实社
“ 四权说 ” 、 “ 三权 说 ” 和“ 两 权说 ” , 与此相对应 , 司 法 主 体也 就存 在“ 四 主体 ” 、 “ 三主体” 和“ 两 主体 ” 的 不 同认识 。本 文 赞 成 三 主体 说 。根 据 宪 法 , 我 国实 行 的是“ 议 行 合一 ” 制 度 下 的“ 一府两院” 的政 治 制 度 ,
则将 会导 致 司法 的腐 败 。不 管 臧 否 如 何 , 司法 过 程
中 自由裁 量 权 的普 遍 存 在 是 不 争 的 事 实 。众 所 周 知, 法律 的滞 后性 等 特 性 导 致 了法 律 适用 过 程 中不 可避 免地 出现僵 化 现 象 ; 法 律 的 确 定性 与语 言 的 多
解 可 以从 以下几个 方 面人 手 :
( 一) 司 法 自 由 裁 量 权 与 司 法 权
别 行使 审判 权 和检 察 权 , 即共 同行 使 司法 权 。关 于
侦 查权 , 我 们认 为它 也 具 有 司 法 属 性 , 因为 “ 在 侦 查
霍 布斯 指 出 : “ 司法权 就 是听 审并 裁决 一切 有关
指 向后 续 司法程 序 对 刑 事 责任 的追 究 , 体 现 的是 国
当如何 界定 是 与对 司法权 的认 识分 不开 的。关 于司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 的理论 在我 国存 在 不少争 议 , 大致 有三 种理 论 :
的空 隙 , 这是 自由裁量 权存 在 的基 础” [ 1 ] 。在 肯 定 自 由裁 量权 的前提 下 , 我 们 也 必 须 认 识 到 自由裁 量 是
Vo 1 . 1 1 。 No . 1 2
De c . 2 0 1 3
论 司法 自由裁量权 及其合理规制
胡朝晖, 王家鹏
( 重庆 市北碚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摘
4 0 0 7 1 5 )
要: 司 法 自由 裁 量 权 是 司 法 权 的 重 要 内容 , 其 存 在 的 合 理 性 和 正 当 性 已为 世 界 各 国 的司 法 实 践 所 证 实 。但 司 法 自由 裁 量 权 的
会生 活 的发 展与 变迁 及立 法 的局 限使 得再 怎样 完善 的法 律也 会 出现 漏 洞 和 空 白等等 , 因而 法 律 的 缺 陷 和局 限性 就 不可 避 免 , 那么 , “ 在 司 法 权 的运 行 过程
中需 要法 官 解释法 律 来填 补 成文法 与 社会 现实 之 间
又 是 司法 主体所 享有 的权 力 , 那么, 司法 主体 的范 围
“ 自由 裁 量 ” 不 是 绝 对 的 自由 , 而 是 有 一 定 限 制 的 自由 。特 别 是 当 前 我 国部 分 地 区 司 法 公 信 力 不 高 , 同罪 异 罚 等 司 法 不 公 的 现 象 还 时有发生 , 对 司 法 自 由裁 量 权 进 行 合 理 规 制 显 得 尤 为 必 要 。
一
、
司法 自 由裁 量 权 概 述
权 的 司法权 本身 必 然 包 含 着 自 由裁 量 权 这 一 内 涵 , 因为“ 徒 法 不足 以 自行 ” , 再 怎 样 精 心设 计 的法 律 规 定都 不 可能 被直 接 适 用 于 复杂 多变 、 具 体 翔 实 的 案 件 。司法机 构对 争 讼 双 方 当 事人 争 议 事 实 的 判 断 、 解 决争议 的程序 选 择 、 法 律 适 用 的 筛选 及 推 理 过 程 无 不体 现 自由裁 量 权 , 是 司法 自由裁 量权 在 实 际 司 法 过程 中 的生 动展 示 。因此 , 司 法 权本 身 决 定 了其
工作中, 无 论是 其哪 一方 面 的 内容 , 最终 的 目标都 是
世俗 法与 自然 法 以及 有关 事实 的争 执 的权 利 。 ” [ 2 现
代 意义 的 司法权 逐 渐 发 展 出 自己 的 独特 属 性 , 是 指 “ 国家所 具有 的对 于 社会 争议 的最 终裁 判权 ” _ 3 ] 。由
法 院 和检察 院均为 国家 司 法 机关 , 依 据法 律 规 定 分
在一 定 的原 则 和规 则指 导 下 的“ 自 由” 裁量 , 否 则将
导致 恣 意妄 为 、 随心所 欲 的“ 野 蛮 司法 ” , 司法腐 败也 将成 为必 然 。我 们认 为对 司 法 自由裁 量权 的具 体 理
何谓 司法 自由裁 量权 ?不 同的人 可能会 给 出不
同的答案 。有人 赞成 司法 过 程 中给予 司法 人员 更 多
的 自由裁 量权 , 认 为 这 是 实 现 个 别 正 义所 必 须 具 备 的; 有人 认 为司法 自由裁 量权 必须 加 以严格 限制 , 否
关键词 : 司 法 自由 裁 量 权 ; 问题 ; 规 制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 .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5 3 7 9 ( 2 0 1 3 ) 1 2 —0 0 3 1 —0 5
此 可见 , 司法 权是 一 种裁判 权 、 判断 权_ 4 ] 。作 为裁 判
第 1 1卷 第 1 2期
2 0 1 3年 1 2月
西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法 权 中剔除 , 那 么 司法权 也将 不再 是 司法权本 身 , 也
丧 失 了与立 法权 、 行 政权 相对 独立 的权 力属性 。 ( 二) 司法 自由裁 量 权与 司法 主体 司法 自由裁 量 权 是 司法 权 的重 要 内容 , 司法 权
义性 致使 法 律在 理解 、 适用 中存在 模糊 之处 ; 现 实社
“ 四权说 ” 、 “ 三权 说 ” 和“ 两 权说 ” , 与此相对应 , 司 法 主 体也 就存 在“ 四 主体 ” 、 “ 三主体” 和“ 两 主体 ” 的 不 同认识 。本 文 赞 成 三 主体 说 。根 据 宪 法 , 我 国实 行 的是“ 议 行 合一 ” 制 度 下 的“ 一府两院” 的政 治 制 度 ,
则将 会导 致 司法 的腐 败 。不 管 臧 否 如 何 , 司法 过 程
中 自由裁 量 权 的普 遍 存 在 是 不 争 的 事 实 。众 所 周 知, 法律 的滞 后性 等 特 性 导 致 了法 律 适用 过 程 中不 可避 免地 出现僵 化 现 象 ; 法 律 的 确 定性 与语 言 的 多
解 可 以从 以下几个 方 面人 手 :
( 一) 司 法 自 由 裁 量 权 与 司 法 权
别 行使 审判 权 和检 察 权 , 即共 同行 使 司法 权 。关 于
侦 查权 , 我 们认 为它 也 具 有 司 法 属 性 , 因为 “ 在 侦 查
霍 布斯 指 出 : “ 司法权 就 是听 审并 裁决 一切 有关
指 向后 续 司法程 序 对 刑 事 责任 的追 究 , 体 现 的是 国
当如何 界定 是 与对 司法权 的认 识分 不开 的。关 于司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 的理论 在我 国存 在 不少争 议 , 大致 有三 种理 论 :
的空 隙 , 这是 自由裁量 权存 在 的基 础” [ 1 ] 。在 肯 定 自 由裁 量权 的前提 下 , 我 们 也 必 须 认 识 到 自由裁 量 是
Vo 1 . 1 1 。 No . 1 2
De c . 2 0 1 3
论 司法 自由裁量权 及其合理规制
胡朝晖, 王家鹏
( 重庆 市北碚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摘
4 0 0 7 1 5 )
要: 司 法 自由 裁 量 权 是 司 法 权 的 重 要 内容 , 其 存 在 的 合 理 性 和 正 当 性 已为 世 界 各 国 的司 法 实 践 所 证 实 。但 司 法 自由 裁 量 权 的
会生 活 的发 展与 变迁 及立 法 的局 限使 得再 怎样 完善 的法 律也 会 出现 漏 洞 和 空 白等等 , 因而 法 律 的 缺 陷 和局 限性 就 不可 避 免 , 那么 , “ 在 司 法 权 的运 行 过程
中需 要法 官 解释法 律 来填 补 成文法 与 社会 现实 之 间
又 是 司法 主体所 享有 的权 力 , 那么, 司法 主体 的范 围
“ 自由 裁 量 ” 不 是 绝 对 的 自由 , 而 是 有 一 定 限 制 的 自由 。特 别 是 当 前 我 国部 分 地 区 司 法 公 信 力 不 高 , 同罪 异 罚 等 司 法 不 公 的 现 象 还 时有发生 , 对 司 法 自 由裁 量 权 进 行 合 理 规 制 显 得 尤 为 必 要 。
一
、
司法 自 由裁 量 权 概 述
权 的 司法权 本身 必 然 包 含 着 自 由裁 量 权 这 一 内 涵 , 因为“ 徒 法 不足 以 自行 ” , 再 怎 样 精 心设 计 的法 律 规 定都 不 可能 被直 接 适 用 于 复杂 多变 、 具 体 翔 实 的 案 件 。司法机 构对 争 讼 双 方 当 事人 争 议 事 实 的 判 断 、 解 决争议 的程序 选 择 、 法 律 适 用 的 筛选 及 推 理 过 程 无 不体 现 自由裁 量 权 , 是 司法 自由裁 量权 在 实 际 司 法 过程 中 的生 动展 示 。因此 , 司 法 权本 身 决 定 了其
工作中, 无 论是 其哪 一方 面 的 内容 , 最终 的 目标都 是
世俗 法与 自然 法 以及 有关 事实 的争 执 的权 利 。 ” [ 2 现
代 意义 的 司法权 逐 渐 发 展 出 自己 的 独特 属 性 , 是 指 “ 国家所 具有 的对 于 社会 争议 的最 终裁 判权 ” _ 3 ] 。由
法 院 和检察 院均为 国家 司 法 机关 , 依 据法 律 规 定 分
在一 定 的原 则 和规 则指 导 下 的“ 自 由” 裁量 , 否 则将
导致 恣 意妄 为 、 随心所 欲 的“ 野 蛮 司法 ” , 司法腐 败也 将成 为必 然 。我 们认 为对 司 法 自由裁 量权 的具 体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