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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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中国法治的现状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中国的

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在肯定我们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也存在这样那样的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法治人权宪法基本权利自由权

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取得了重大的进步。首先就是人权保护。人权保护这三十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人权已明确写入了宪法。但是,中国的法治在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下面我们就用“孙志刚案”和“网上谩骂四川灾民案”来谈谈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不足。“孙志刚案”是这样的: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时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而“网上谩骂四川灾民案”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据了解,高千惠(女,21岁)早年父母离异,现寄居在亲属家,经常上网。2008年5月20日下午16时许,高千惠在苏家屯区一网吧准备上网进行娱乐活动,因对网吧停止进行游戏娱乐活动产生不满情绪,遂录制了辱骂视频,在网上传播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于5月21日被当地警方拘留审查,对于此案件,赞成者认为,高千惠的“恶毒”言论已经严重伤害灾区乃至全中国人民的感情,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更有人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找出言论自由应有限制的原则,作为“惩治”高千惠的法理学依据。反对者则认为,一个人对着网络说一番话都要被警察甚至被“人肉搜索”这种典型的“网络暴力”把自己及家属、亲戚的信息查个底朝天被公布,进而被公权力惩罚,那么这个国度还有何自由与安全保障可言?!这两个案件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宪法基本权利能否被限制?谁来限制?限制到何种程度?谁来审查?

孙志刚案和网上谩骂四川灾民案的实质是对公民宪法上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问题,这涉及到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能否被限制及与其相关联的一系列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可以限制的。作为最高法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们是中个人所应享有的,也是国家必须给予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排他的,也即并非不可以限制。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是个人权利与其他法益冲突的客观存在。人不是孤立的存在,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人有相互依从性,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社会利益,须在不同权利之间进行适度平衡,这就是限制宪法基本权利及基本权利相对保障主义的理论基础。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根据最早则可以追溯到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因此,从理论与法律两方面来看,宪法基本权利都是可以限制的。

其次,宪法基本权利由谁来限制?宪法基本权利可以受到限制,这已确凿无

疑,问题是由谁来限制?政府构造主要由三个部门即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组成,是否这些机构都可以限制基本权利?答案则是否定的。在民主法治及基本权利的进程中,各国无一例外地明确了一点,这就是只有“法律”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前述法国《人权宣言》中有明确的规定。此处所指的法律,必须具备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否则便不可以称之为法律。

再次,宪法基本权利限制到何种程度?既然法律可以限制基本权利,那么限制到何种程度才最为相宜?在限制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以限制基本权利为借口,虚化或者抽空基本权利的内涵。果如此,则宪法基本权利无疑会沦为一纸空文,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就丧失其实际价值与意义。从宪法理论与国外的审判实践来看,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或者核心不可以限制的原则。但是,究竟如何掌握核心标准?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三个,即残余论、利益论和折衷论。例如,在有关死刑违宪审查理论的讨论中,其中有学者所持的观点就属于此例,认为刑法规定死刑属于违宪,因为法律规定死刑,是法律剥夺个人生命权,生命权处于个人基本权利的核心地位,属于基本权利的实质,受宪法保障,因此不可以被法律剥夺,而规定死刑剥夺生命权的法律也在此意义上构成违宪。

最后,谁来审查?如果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超过了宪法所允许的限度,则在实行违宪审查的国家中,或者通过抽象审查,或者通过具体审查,有可能启动一个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对这一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应在法律秩序中继续存在(在抽象审查当中),或者在个案中不适用这一法律(在具体审查当中)。这一审查通常是由法院或者中立机构进行的。并且,在具体审查当中,这一审查是由普通法院在适用法律裁决纠纷的过程中进行的。通过法院或者中立机构的审查,不适当地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被认定违宪而被撤消,个人宪法基本权利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姚尚宏:《法治理念下的中国法治现状》,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上。【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吕良彪:《和光同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

【4】石茂生:《法治评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薛淑珍(1987—),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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