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民法总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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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民法总论的认识

摘要: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由此决定了民法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总体规定和基础性理论部分,多是一些高度抽象的基本原理,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对各个民法分论的总括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作用。通过对民法总论半学期的学习,我了解和掌握民法总则的基本知识,并学会运用、规范和处理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民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以后学好各民法分论及其他法学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正文:

一、民法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比如我国就民法分则相

继制定了《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二、民法总论内容概述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关系乃至商事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一般的事项。如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人格一律平等;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时,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法人的撤销、解散和宣告破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和期限等等。

三、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般的民法规范,但是它通过对法官的授权,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来行使“立法权”。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其中,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基

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个人利益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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