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中共榆林市委组织部、榆林市林业局、榆林市监察局、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组织部、林业局、监察局、人社局:为了进一步加大封山禁牧工作力度,保护林草植被,巩固全市生态建设成果。经2012年第二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将《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全面加强封山禁牧工作。 2012年3月1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封山禁牧工作力度,保护林草植被,巩固全市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我市封山禁牧工作中承担责任的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第四条林业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财政、公安、畜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全市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乡镇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县区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责任金扣减的规定,将责任金落实到各乡镇。各县区、乡镇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定期评比。

第七条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科学的草畜发展规划,坚决推进“以草定畜,舍饲养畜”,每季度更新一次管理档案。

第八条各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乡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市、县林业部门要分片包抓、巡回检查。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宣传有关封山禁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封山禁牧重点区域设立标志牌。

第十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耕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一次查处偷牧羊子在100只以上,由市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给责任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耕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两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10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耕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三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10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林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一次查处偷牧羊子50只以上,由市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给责任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林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两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5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林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三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5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区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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